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2、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3、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日常生活当中,对于淫秽物品之所以会做出规定,就是因为他侵害了很多人员的身心的健康,必须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在大庭广众之下来进行淫秽物品的播放或者运输行为的话,是绝对违法的,个人欣赏在《刑法》当中也并没有太多的处罚力度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指的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是使淫秽物品流散于社会。这里的社会非指全社会范围内或在整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广大范围内,而是公共场所或公众得以进入之场所。换言之,其所传播或企图传播的对象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哪怕其传播淫秽物品的地点是在深宅大院之内、后台密室之中,只要对进入、参加的人没有资格或范围限制,也不妨碍其在社会上传播的性质,相反,如果淫秽物品的传播在对象范围方面具有限制,一般社会成员不在传播对象范围内的,如在家庭成员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单位内部、系统内部等特定人员范围内传播淫秽物品的,不是本罪所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淫秽物品不是指载有淫秽内容的实物,而是其中所载有的淫秽内容流散于社会。传播的方式主要是传借、传抄、交换、赠与、散发、展示、播放、讲解等。其可能是私下传播,也可能是明目张胆;可能每次只面对数人甚至一人,也可能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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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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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1-06-2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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