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12:20:43 300 人看过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196号

电话:0574-65582595

工作时间:

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工作职能:

1、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检查。

2、负责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检查社会抚养费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4、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联系协调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负责跨省、跨市区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协调工作。

5、指导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乘车路线:乘坐宁海101路、宁海102路、宁海103路、宁海104路、宁海107路、宁海126路到宁海农贸市场下车步行28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8: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鄞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宁波市鄞州新城区惠风东路568号B楼电话:0574-87525662工作时间: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职能:1、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检查。2、负责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工作。3、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检查社会抚养费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4、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联系协调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负责跨省、跨市区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协调工作。5、指导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乘车路线:乘坐177路环线、157路、159路、132路、909路、633路区间、109路、627
    2023-05-10
    148人看过
  • 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20号电话:0574-87668852工作时间: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职能:1、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检查。2、负责组织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工作。3、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检查社会抚养费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4、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联系协调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负责跨省、跨市区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协调工作。5、指导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乘车路线:乘坐16路、202路、303路、337路、339路、363路、6路、812路、816路到三
    2023-05-09
    153人看过
  •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为国务院组成部门。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二)负责实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
    2023-05-05
    75人看过
  • 海口计划生育证明用途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1、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2、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3、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4、办理公务员招考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2、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
    2023-05-10
    213人看过
  • 海口计划生育证明范本
    计划生育证明范本证明兹有我单位职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与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单位盖章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年月日证明兹有我村(居)民某某,女、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无违反计划生育。特此证明!XX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年月日
    2023-05-10
    367人看过
  • 2023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咨询:请问,2013年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是怎样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
    2023-05-05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海宁市和计划生育局电话多少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14
      可以提供查询全国各政府部门的电话的方法,海宁市和计划生育局的电话也可以这样查 1、通过114查询,准确快速。 2、通过政府网站,每个县级以上部门都开通了网站,可以通过网站中的联系我们进行查找,或者通过留言。 3、通过直接搜索,通过贴吧,博客,等进行搜索,这种只是一种参考,但很多都是对的。
    •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7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假做出如下解释: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
    • 平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1
      平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 海宁市和计划生育局的具体地址要怎样查询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5
      各级政府的办公室电话都会在电信部门登记,查询政府部门的电话拨打114即可。现在全国各县市全部建立政府网站了,并且网址格式都一样,你可以按照这些方法查询海宁市和计划生育局的具体地址。
    • 宁夏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四十七条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9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