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2、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将不再认定为工伤。因此,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时限,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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