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前工伤致残获赔再请求赔偿获支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建始县一矿工因工伤致残经调解获赔55万元
建始县矿工刘某因意外工伤致残,7月27日,经过建始县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第三轮调解,刘某最终获得55万元赔偿,当事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009年2月9日,建始县茅田乡封竹淌村十组矿工刘某,在该县某煤矿企业务工时,意外在井下被掉落的渣石砸伤。经长期治疗,刘某生活仍然大部分不能自理,经鉴定为劳动能力伤残二级。
刘某与煤矿企业多次协商无果后,找到该县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股申请工伤赔偿。建始县人社局劳动仲裁部门接案后经过两轮调解,当事双方因劳动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双方一致要求仲裁。
今年7月27日,在第三轮开庭调解时,建始县人社局劳动仲裁部门从维护法律权威与保护弱者的角度,苦口婆心地做煤矿企业的工作,当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煤矿企业当庭一次性支付刘某55万元赔偿金,并达成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协议。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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