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并不被允许。在《民法典》中,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要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请求保理人提供相应的服务的,必须订立书面的保理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并不被允许。《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应收账款的债权人要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请求保理人提供相应的服务的,必须订立书面的保理合同。
【 民 法 典 】 保 理 合 同 必 须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吗 ?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保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这是为了确保保理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能够得到充分、明确的约定,避免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法律未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虽然保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保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不被允许。《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和第七百六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保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确保合同内容得到充分、明确的约定,避免因合同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但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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