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时间点
决定书依法送达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交警比较特殊,可以当场处罚200元以下。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目前的审核尺度是:原则上,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时要全面核查。本系列由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IPO从业者与拟上市企业学习。
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1)应关注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还要考察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
(2)所谓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3)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按照以下执行:
①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涉及发行上市事项的,应当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决定;
②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③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对被处罚的法人,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被处罚的自然人,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4)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审核决定。
(5)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应视为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时间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的时间应该就是相关机构的决定书送达的时间,行政处罚实施处罚行为的对象一般都是一些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还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以及没有犯罪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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