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承担责任
依据法律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一般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一、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怎么办
当事人与对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不成立的,要尽快进行抵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的应该依法登记。如果没进行抵押登记,那么就会产生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不成立的情况。出现的后果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如下:
1、当事人订立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财产或者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时设立。财产或者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善意取得可否对抗抵押担保
1、善意取得能不能对抗抵押担保,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抵押担保不需要登记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以对抗抵押担保。
3、如果抵押担保办理了登记的,善意取得不能对抗抵押担保。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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