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由持有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一、《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的举证责任是由原告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来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是,在一些特殊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就需要对方提供证据,并且由对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具体情形包扩: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如何应对缺少证据的情形?
在某些劳动案件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种种方式不给员工收集有关证据的机会,这个时候,员工要如何应对呢?
在我们接手的个案中,有些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现金发放,不购买社保,工卡没有盖章,不打考勤,口头辞退等,员工举证变得相当困难。这个时候,作为员工想要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等事实,就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寻找证据,比如:
1、搜集工作相关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往往会涉及一些工作上的事宜,这在贸易公司较为多见,一般也能为仲裁庭、法院所认可,书面文件也是如此。但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非法途径取得;
2、证人证言。很多员工都曾经问到证言的效力的问题,简言之,证人不能出庭的,证言一般不被认可,证人出庭作证的,会根据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来给证言的效力下一个评价,但劳动案件中,证言的效力并不普遍被认可;
3、录音、录像证据。该类证据由于其技术上可以删改的原因,影音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强,但是在没有别的证据时亦可以作为辅助,但取得过程注意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4、单位调解时给劳动部门的回函。很多员工没有注意到,在他到劳动局投诉时,劳动局往往会将信息反馈给单位,而单位就此出具的回函往往可以成为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5、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及“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应充分运用手中的权利,获得于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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