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二)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认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合同还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才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重要事实告知义务、协作与照顾义务等。我国民法典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损害的是他人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
一、何为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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