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对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如不服裁决,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但现实情况是,在一些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对复议申请权明确表示了放弃,但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又重新提出复议申请,对此,复议机关是否应于受理这问题在实践中并非个别情况,值得认真研究。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2003年3月12日晚,某区公安局东森派出所现场查获张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次日凌晨,民警在东森派出所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并告知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受到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3月13日,某区公安分局以张某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在对张某宣布该处罚决定时,张某当场表示不申请复议,并在宣布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后张某被公安机关送入看守所执行拘留。3月29日,张某拘留期满被释放。在得到他人的指点和提醒后,张某以自己之前不知道什么是复议为由,于次日向某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既已明确表示放弃复议,就不能再行申请,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张某在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于复议机关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复议后就不得再申请复议。理由是:申请复议权是被处罚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被处罚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处置,既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也可以放弃,对放弃复议权法律并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因此,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复议,作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作出就应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直接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如果允许被处罚人在明确表示放弃复议后又可再行申请复议,那么被处罚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放弃复议的承诺将毫无意义。被处罚人甚至可能会任意变换意思表示,导致行政机关无所适从,从而严重地影响和干扰现有的行政管理秩序,降低行政管理效率,执法的严肃性将难以体现。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提起复议申请是其法定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接受复议申请是其法定义务,被处罚人虽然明确表示放弃复议,但只要不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被处罚人仍有权重新申请复议。理由是:
第一,被处罚人在明确表示放弃复议申请后,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重新提出复议申请,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行政复议法》中只对超出行政复议范围、申请期限、不符合复议条件等作出不予受理的规定。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有区别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一方享有权利,则另一方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如果丧失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另一方则消除相应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放弃权利即意味着该权利的丧失。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新的事实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重新请求行使该权利,会因为相对方已免除相应的义务而使该权利的请求变得毫无意义。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表现在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质量的不对等。就行政相对人而言,其行使和履行的是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主体行使的却是国家行政职权,履行的是行政职责,是权利义务的重合,是固有的不可处分的权利义务。因此,不能因为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就免除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予以救济的义务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当然超过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的除外。也即是说,被处罚人虽然明确表示放弃复议申请,但只要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且符合其他法定的申请条件,一旦重新提出,复议机关就有职责也有义务履行相应的复议行政行为,并必然导致复议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让处罚人重新提起复议申请,有其程序上的合法性。我们不能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放弃权利即意味着丧失权利的观点来看待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只要未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被处罚人就可以重新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在被处罚人其它申请条件皆俱备的同时,就应当接受被处罚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对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复议权问题,还应作具体分析。一是有可能公安机关在告知该权利时不十分清楚,也可能被处罚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行政复议,加之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被处罚人对自己的法定权利既没有清楚的认识,也没有充分的行使。案例中张某在重新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上证明了这一点。第四,作为复议程序本身,就是一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监督,也是对被处罚人的一种行政救济。为了切实保护被处罚人的复议权利,应当多从救济弱者的角度考虑问题,保护其复议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同时认为,不仅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对所有可以提起复议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符合其它申请条件,即使之前表示过放弃复议,复议机关也应当受理。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在什么期限内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申请行政复议的话,必须要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对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是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来计算60天的时间,然后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否则的话就没有办法提出行政复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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