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是票据当事人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15:04:21 309 人看过

票据当事人是指与票据有关,处于同一票据关系中的人。一种票据关系从发生到终止往往要涉及多个当事人,每一当事人因其在票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是一般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持票人,是依法实际持有票据的人。在票据关系中,收款人是最初的持票人,票据一经依法转让,受让人就成为了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比如现金支票,《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以,持票人是票据当事人。

持票人权利的概念

(一)、持票人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是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的重要条件,只有合法持票人才有资格论及票据权利。狭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占有票据之人,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是指通过合法的票据行为、普通民事行为取得并持有票据之人,如通过发行、善意取得、赠与、继承、公司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拾遗不还,取得票据的人,作者认为,因占有票据不等于持有票据,他们只能是票据的占有人而非票据的持票人,因此,他们不享有票据法上相应的持票人法律地位,本文也不以他们作为票据的持票人加以研究。一般来说,票据现实债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但持有票据并不等于持有票据权利,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不一定现实地占有票据.从严格意义上讲,合法持票人,是指在票据完整、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不知悉出让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并且支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英美票据法对持票人均有专门规定。《英国票据法》第第2条规定,持票人是指占有汇票或本票之受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而合法持票人是指取得票据的票面是完整合格的持标人.《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来人是指占有来人汇票或来人本票之人.为了明晰持票人与票据权利人,英国票据法在汇票的约因一章中,将持票人区分为三类:正当持票人、对价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证券编在第三章持票人的权利中,将持票人区分为基本的两类:正当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而联合国统一票据法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也专章规定了持票人和受保护的持票人。我国《票据法》明确使用了持票人的概念,但实际蕴含了不同类型的持票人,可见我国《票据法》上的持票人概念为一般意义上的持票人,即票据发行流通之后,现实地持有票据的人。学理上,持票人通常是指依背书转让而从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受让票据的人。本文所探讨的持票人是广义上的合法持票人,以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票据而受票据法、民法保护而享有票据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和基础关系权利。

(二)、持票人权利

持票人权利的概念早在1882年《英国票据法》就已被提出,该法第39条专门作出了持票人权利与权力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至今尚未提出持票人权利的概念,但在票据诉讼当中,不乏涉及持票人权利之纠纷,在审判实务中,法官也亟待完善的持票人权利体系来指导审判实践。

票据法案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流转,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到与票据有关,但却属非票据法上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即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调整的基于票据的发行而产生的票据上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和复本交付请求权。就票据的基础关系而言,存在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依我国民法之规定享有相应普通民事权利。由此,本文认为,持票人权利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持票人所享有的法律上不禁止的一切相关权利,是一种涉及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但并不是说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的全部权利都是持票人权利,如,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是持票人权利。

这种持票人与英美票据法中规定的正当持票人的地位是基本相同的,因而本文所认定的持票人权利为正当持票人的综合性权利,是一种广义上的持票人所拥有的持票人权利。鉴于持票人的票据基础权利更多地由民法所调整,本文不再深入研究,而是集中论述持票人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另外,本文着重以持票人为切入点,探究持票人之权利,而就与之相对应的持票人义务本文不作论述。

(三)、持票人权利与票据权利的区别

本文所主张的持票人权利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持票人所享有的法律上不禁止的一切相关权利,是一种集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而非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1、权利的主体不同

持票人权利的主体是流通票据中的现实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主体是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人,而持票人与票据权利人非同一概念。

2、权利的范围不同

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以及基础关系权利之综合,而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仅为持票人权利中的一部分。另外,持票人权利只涵盖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范围中的有关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范围中的一切权利都是持票人权利.

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票据权利是凭票据行使的,能够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无须票据就可以行使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的权利;持票人权利兼具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基础关系权利之综合,因而其权利的实现也兼具票据法及民法的权利实现方式之特点。

4、权利的性质不同

持票人权利作为持票人享有的综合性权利,兼具所有权,债权性质,并且持票人享有的债权不仅是票据法上的,而且还涵盖普通民法,它的标的可以是票据本身,也可以是有关票据之行为;而票据权利仅具债权性质,它的标的只能是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金钱债权,它又不同于普通金钱债权。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可以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

《票据法》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04: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持票人相关文章
  •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应如何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第23条中,对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作了明确的规定:(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023-06-06
    285人看过
  • 票据当事人接受票据时要注意什么
    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应审查下列事项一、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与记载内容是否一致。二、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出票银行签章证明;三、汇票的记载事项是否严格按照汇票申请书的有关栏目填写,出票金额、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小写金额与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四、出票银行的签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加盖了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章。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应审查下列事项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五、出票人签章是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023-11-29
    492人看过
  • 善意持票人、合法持票人和受保护持票人
    善意持票人[BonaFide}lolder]又称正当持票人。见正当持票人。合法持票人[LawflHoIderBearer]依法持有票据的人。根据统一票据法第16条规定,经背书而取得汇票,背书是连续的,则取得汇票的人就是合法持票人。第1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基于他和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的个人关系为理由,向合法持票人提出抗辩。也就是说:持票人在票据项下对他的前手直到出票人都拥有索偿权利。本概念同英美法的正当持票人相比较,稍有不同(参阅正当持票人)。因日内瓦法系各国的法律认为,票据是抽象的法律行为,无须对价或约因。而且对于前手的权利瑕疵不要求必须实际知悉,但如果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推定他应当知道背书人的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就不能成为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受保护持票人[Protected}-Iolder]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草拟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对某一类持票人所给予的特定名称。根据该公约草案第
    2023-06-06
    192人看过
  •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权利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如果是支票的,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票据承兑的规则有哪些1.对票据承兑人的要求作为票据承兑人在接受承兑后,必须遵循汇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改变承兑日期,因为汇票上所记载的事项,都是由商品交易双方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而且,在接受承兑后,还须在汇票正面证明。“同意按汇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样,注明承兑
    2023-05-31
    158人看过
  •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吗?
    基本当事人指的是票据行为中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但是承兑人只在承兑汇票中是不可或缺的,在票据行为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如支票就不需要也不存在承兑人这样的当事人。又如:背书人,并不是票据行为都需要背书,就不存在背书人这样的当事人;保证人也不是票据行为中必须存在的当事人。因此,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均属于非基本当事人。如果了解了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的法理概念,你就不会觉得这个问题很困难了。每个票据都不能或缺的当事人才是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当事人:1、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根据票据的不同,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2、付款人:付款人是指由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记载的,将来可能对票据金额付款的人。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即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4、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北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
    2023-06-06
    274人看过
  • 浅谈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法是调整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确定和保护。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主导权利。英美票据法正是基于其重要性,规定了持票人权利,其实质是确定不同类型的票据关系主体,根据票据关系主体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地位,规定相应的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不同的票据责任,即通过对持票人权利界定来明晰其票据权利体系。在我国票据法中,持票人权利的规定,分散于票据法的各项条文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的票据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范围内,没有提出持票人权利的体系。在票据理论研究中,由于缺乏对主要票据关系主体权利的研究,不但其自身理论体系不完整,而且因其缺乏从票据主体权利性质、构成、分类的研究,从而弱化了对票据司法实践的指导功能。在票据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票据关系主体权利的认识模糊,难以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所以,研究持票人权利
    2023-06-14
    55人看过
  • 持票人的票据丢失后怎么办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补充: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
    2023-05-06
    478人看过
  • 持票人票据有哪些不同权利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2、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
    2023-06-14
    129人看过
  • 当最后一位持票人不是持票人时,我可否申请公告
    最后一名持票人不是持票人时,你可以申请公告吗?根据有关规定,最后一名持票人不是持票人时,你不能申请公告;第44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称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前的最后一名持有人,第二百一十八条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汇票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和其他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2023-05-07
    287人看过
  • 票据当事人在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承担后果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票据纠纷讼中,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哪些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
    2023-04-17
    376人看过
  • 哪些属于票据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
    2023-06-06
    444人看过
  • 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l)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
    2023-06-14
    105人看过
  • 持票人票据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持票人票据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如下:1.请求偿还。追索对象确定以后,持票人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替代文件,请求其依法偿还追偿的金额。该请求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也可以采用诉讼外方式实现。关于请求偿还的金额,我国《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台湾票据法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我国《票据法》第70条第2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2.受领和交回汇票。被追索人如为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一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以上所述,是关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和要求。一般情况下,除非持票人是直接向汇票的最后债务人(出
    2023-06-06
    391人看过
  •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要怎样证明
    一张票据在实际支付以前,可能经过多次转让,从出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中间经过多人之手,后面的人往往不认识前面的人,这就产生了如何确定或证明谁是票据权利人的问题。对此,票据法规定了背书的连续性,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解决这一问题。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要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每一个后手都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就能保证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保证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这就是要求受让票据的当事人,在从其直接前手接受票据时,应当确信该直接前手签章的真实性。由于票据关系同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后手持票人不可能对前几手的签章真伪以及对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进行了解,只有靠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来作为保证。每一个后手都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就能保证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保证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一旦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例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作为背书人则有义务向其后手清偿被追索
    2023-06-14
    69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持票人
    词条

    持票人又称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包括拥有票据的收款人和从转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受让人。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更多>

    #持票人
    相关咨询
    •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持票人向什么的请求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5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 关系票据当事人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4
      票据关系当事人有哪些: 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
    •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3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
    • 票据债务人是哪些意思,持票人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5
      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一般是收款人,但在特殊情形下,持票人与收款人也可能是不一致的。比如现金支票,《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八十六条: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收款人时(商业汇票中的商业承兑汇票),那出
    • 什么是票据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否认票据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21
      在以下条件下,持票人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1、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跑; 二、承兑人或者支付人因违法被责令破产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承兑人拒绝承兑汇票; 4、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