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1:46 495 人看过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适应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统筹管理城乡就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统一开发和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试点范围

根据《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浙劳社就[2003]114号)的要求,由各市选定1—2个县(市、区)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发展较快,城镇化水平较高,县域二、三产业的就业吸纳力较强,能为当地城镇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

2.县城和中心镇建设较快,有增强集聚各类企业和生产要素、吸纳农村人口、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综合发展的能力。城乡劳动力交流频繁、流量较大,有农民进城创业的良好环境,并有一定数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经商、就业并在城镇定居。

3.市场就业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市场形成一定规模,就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

4.户籍、教育、土地、住房等制度改革已开始起步,具有一定的试点工作基础。

三、工作要求

1.编制城乡统筹就业规划。编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要依据“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联动,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原则,将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科学整合,以良好的就业环境,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抽样调查,较全面地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并落实组织机构、工作职能和目标任务等,为当地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当好参谋。

2.完善和规范就业服务流程。就业服务工作要在体制上对城乡劳动力一视同仁,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统一管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试点地区要尽快实现县(市)和乡镇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加强就业信息服务,鼓励兴办农村劳务中介组织,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4.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实现“贫有所保、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幼有所学”的目标。

5.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按照“规范、对路、适用、专业”的原则,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经费,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职业培训体系。

6.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体系,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就业服务工作。认真解决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能、编制、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等六个方面的问题。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领导。各市要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研究,尽快确定试点县(市、区)。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拟定试点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厅。经省厅审核后,确定为省级试点。省厅于2005年底组织评估小组对各试点地区的工作进行验收检查。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要有领导分管。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确定一名局长负责,建立由就业、法规、监察、社保、培训等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定期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并负责与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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