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一农民孟某文因胃有疾变到医院做了手术,术后检查竟然发现自己的脾脏没了。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医院方赔偿患者孟某文4.8万余元,并于7月9日将4.7万余元执行款送到了患者的手中。
2007年10月,济源市轵城镇一位50岁的农民孟某文,因胃部有疾入住该市一家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确诊为胃窦癌,需要手术治疗。在胃部手术后,医护人员在进行手术清理时,发现孟某文的脾脏已被划破,不停流血,经医生修复仍不理想,遂将患者脾脏切除。当时医生并未将该情况告知患者亲属。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患者脾脏被切除已构成七级伤残。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孟某文各项经济损失4.04万元,赔偿孟某文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两项共计4.84万元。判决后,医院方并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孟某文遂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9日,该院对医院方进行强制执行,并将4.7万余元执行款送到患者的手中。
做手术致患者死亡医院赔偿25.6万
由于医院手术不当,致使患者左上肺切除手术后三个月死亡。死者家属以郑大一附院在给杨永锋(化名)治疗期间存在的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死亡,要求其赔偿死者杨永锋的各种费用共计612173.52元。经司法鉴定,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医院承担50%的责任。
7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郑大一附院赔偿死者杨永锋各项费用共计452665.66元的50%即226332.83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以上赔偿金额总计256332.83元。
2005年7月12日,家住郑州市金水区的43岁的杨永锋以“体检发现左上肺阴影增大半月”到郑大一附院胸外科住院治疗,拟诊断为:左上肺结核瘤、癌变待排。7月20日,郑大一附院在全麻下给患者杨永锋实施左上肺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左上肺)结核性肉芽肿炎,支气管切端见结核性肉芽肿炎病变。杨永锋术后出现肺部感染及支气管胸膜瘘,发热等症状。10月16日,郑大一附院于DSA下给杨永锋实施气道造瘘并气道支架置入术,手术过程中支架变形,放弃支架置入。10月28日,杨永锋出院,出院记录:诊疗过程,入院后吸氧、抗感染、抗真菌、抗结核及营养支持等治疗措施,但病人心慌、胸闷及体温情况缓解不明显,10月22日下病危通知,给予生命体征监护,并加强抗真菌及抗结核治疗,效果仍不理想,10月28日中午出现意识模糊,急查动脉血气分析示呼吸性酸中毒,酸血症,急给予机械通气,呼吸兴奋剂,碳酸氢钠等应用,下午五点家属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10月29日,杨永锋死亡。患者杨永锋自2005年7月12日至2005年10月28日在郑大一附院处住院,共花去医疗费179399.02元,其中2005年7月20日之前的医疗费12602.31元。
杨永锋在住院期间,由谷雨(杨永锋之妻,化名)、杨阳(杨永锋之子,化名)陪护,原告支付交通费6915元。
原告诉称,患者杨永锋因患肺结核到郑大一附院处住院治疗,当时患者身体虚弱、肺肾功能不全,并有双侧肺出血。郑大一附院医生认为是肺结核癌变,在没有做内窥镜等检查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左肺上叶切除手术,术后化验不是癌变。郑大一附院的行为导致患者伤口迟迟不能愈合,血流不止,被感染,高烧不退。郑大一附院医生大量给杨永锋使用激素药物,导致杨永锋免疫力下降,从而引发了结核性脓胸。杨永锋住院期间,郑大一附院医生在病房内给杨永锋换纱布时,用的是普通剪刀,用打火机加热给剪刀消毒,给杨永锋吹的无化痰是别人用过的。
郑大一附院辩称,被告方对患者杨永锋的疾病诊断正确,手术及采取相关治疗措施符合相关医疗规则,患者杨永锋最终出现的结果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
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大一附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郑大一附院在实施开胸手术前准备及手术时机把握不当,术后未能及时抗结核治疗,也未对毛霉菌感染进行治疗,不应采用支架封闭治疗支气管胸膜瘘。患者死因与全身继发性感染、败血症致多气管功能衰竭相关,院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杨永锋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书写的情况说明中载明:郑大一附院对患者杨永锋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这些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原告支付鉴定、会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8650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书及情况说明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关联性要求,法院予以采信。因此,郑大一附院对杨永锋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的部分损失及杨永锋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郑大一附院于2005年7月20日给患者杨永锋手术及治疗措施存在医疗过错,应对杨永锋在2005年7月21日之后所花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之前,因是治疗原发疾病所花费用,郑大一附院不应承担责任。
杨永锋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均按照200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杨永锋到郑大一附院住院前就患有身体虚弱、肺肾功能不全,并有双侧肺出血等疾病,原告要求郑大一附院赔偿杨永锋住院期间的误工费、陪护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杨永锋66岁的父亲和64岁的母亲(年龄计算至2005年)的扶养费均系按照河南省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76.41元/年标准计算。因为,其父杨大旺(化名)和其母何菲(化名)生育两个子女,所以,杨大旺抚养费计算十三年零六个月的二分之一,何菲扶养费计算十五年零七个月的二分之一。由于郑大一附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杨永锋死亡,由此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损失,根据情况,法院酌定判决郑大一附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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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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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能在脾脏切除手术中赔偿宁夏在线咨询 2024-11-20关于脾脏切除导致八级伤残的赔偿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如果受害人不满60周岁,残疾赔偿金适用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地区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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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脏切除后需要赔偿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12-14脾脏切除是8级伤残,工伤是7级。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06-11-02发布2007-05-01实施),该标准的第 7、53条规定,成人脾切除,属于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如果是青年脾切除,可以算6级伤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共分10级。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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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自己的脾脏都需要给切除了,工伤脾脏切除需要赔偿多少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0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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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被刀刺伤脾脏导致脾脏切除贵州在线咨询 2023-07-20打架使人脾脏切除手术,应当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根据以上事项实报实销。涉嫌有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限定: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使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丧命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