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编号:桂劳社工伤保险字[2008]10号分类导航:食品药品类别: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程序“
归劳社工伤保险字[2008]1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为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门报告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向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公开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公布工伤认定工作流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第四条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告知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和注意事项,填写《工伤认定申报延期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但不得超过30天
(1)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首诊病历等有关诊疗资料;发生职业病的,应当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死亡证明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发生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工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事故下落不明,需要确定因公死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并提供标明受伤职工出发地、目的地和事故地点的简易路线图。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记录和医疗机构医疗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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