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9:02 21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科学技术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管理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快土地管理现代化的进程,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管理的土地管理科技成果范围是:

一、为解决土地管理事业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有的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引进国外土地管理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在土地管理中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

四、土地管理事业推广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科技成果;

五、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基础工作研究成果;

六、土地管理经济、情报、规划、标准、科技管理以及软科学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的方式和内容:土地管理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管理重大成果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行署、州、市土地管理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重大成果的管理。各县(旗)负责本县(旗)的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的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机构,须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的鉴定

一、土地管理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引进消化成果、技术推广成果及软科学成果等均须根据国有科委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规定组织鉴定。鉴定委员会(组)应对该项成果进行认真严格审查,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鉴定的程序是:

(一)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负责组织,或由下达任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鉴定。并选定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组),由鉴定委员会(组)推选鉴定负责人。鉴定负责人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技术责任。鉴定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正、副组长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一般应限年在五至十三人。

(二)对土地管理事业影响较大的、国内首创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鉴定,或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鉴定。鉴定可以采取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等多种形式进行鉴定。鉴定会的规模不宜过大,要注意节约,讲求实效。

(三)申请成果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交技术鉴定的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四)土地管理科技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技术鉴定:

1.在土地管理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2.根据研制任务和合同下达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验收合格,经实践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以上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均可凭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经批准后即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五)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进行。评审通过后,由组织评审单位发给评审证书。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着重对其应用意义作出评价。科学理论成果如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文件作出肯定性评价的,可不再另行组织评审。

第五条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的登记

一、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应予登记,并应将其中的优秀成果按有关规定上报请奖。各级收到上报请奖成果应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即可作为本级登记成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成果统一归口管理单位应掌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系统各院、所、校及中心上年度全部完成的科技成果名录,及主要完成单位;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名录分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的名录统一编号注册。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家科委成果奖励办公室推荐符合国家级奖励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六条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

一、上报请奖成果应分别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根据有关奖励的条例和细则办理。

二、上报请奖成果应具备的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书》或《评审证书》等;

3.研究试验报告(或推广总结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分开的材料,须注明);

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5.科技成果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证明。

三、成果申报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及所属勘测规划院、所、队、中心、校等单位,其请奖成果归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办理。主管部门评审后,将符合局级奖励条件的成果按专业性质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宣教司。

(二)对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上述规定报送外,还应同时抄送任务委托单位。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按上述规定上报请奖。

(四)土地管理成果的奖励面向社会,凡对土地管理事业作出贡献的科技成果,不论是否为土地管理部门(单位),均可予以奖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单位应接受非土地管理系统报送的土地管理科技成果,并一视同仁予以登记、评审和向上推荐。

四、成果的评审

(一)报局申请局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成果,首先由局科技宣教司邀请有关业务专家和部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按专业逐项初评。通过初评的科技成果提交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按专业分组复评。评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是否予以奖励及奖励等级,通过票数必须超过投票人数一半以上。专业组评审结果,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定,科学技术委员会常委会有权对评定的结果,根据总体情况予以调整,评审结果报局批准后生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管理部门奖励成果的评定方式,由各部门参照本规定自定。

(三)申报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的成果,由局科技宣教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经局审批后转报国家科委。

第七条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的保密

对科技成果必须严格保密,完成单位上报成果应提出保密密级的建议,并在材料的保密部分划上标线。

第八条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管理

档案部门负责土地管理科技成果档案材料的保管和奖励成果的汇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科技成果档案管理。

第九条土地管理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在不违反保密情况下,完成单位对通过鉴定、登记的成果都有向其它单位交流、推广、依法转让的义务和取得适当报酬的权利。未通过鉴定的成果可进行区域试验、生产实践和中间实验,但不能在生产上进行广泛地推广。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工作的领导,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组织交流、转让和应用。

第十条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6: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国内外历史上发生的罐区事故教训和隐患治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罐区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罐区建设、改扩建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要求执行的国家、集团公司的主要现行规范、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局部修改条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及局部修改条文;???《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第三条由于历史原历造成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
    2023-04-24
    141人看过
  •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项目用地及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7-1-20执行日期:1997-1-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合理开发和使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的项目用地,确保高新区的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汕头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高新区内项目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项目用地原则上只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能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项目用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高新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工程验收;负责高新区内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负责高新区内项目用地及房产收费。其收费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另行规定。第三条在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项目用地的地块上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高新区管委会保护项目用地使用权
    2023-06-10
    168人看过
  •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月21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管理,正处理技术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技术合同争议的组织。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以客观、公正、有利科技进步为原则,以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的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仲裁活动的准绳。第三条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全国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或者工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和本规定成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第四条构成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活动宗旨的章程;(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十名以上的仲裁员,其中专职仲裁员不得少于三人;(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第
    2023-06-09
    422人看过
  • 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规定
    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技术出口方往往凭借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而迫使引进方接受种种不公平的限制条件。这种现象在国际上逐渐被普遍化,从面使之成为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它越来越阻碍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联合国主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技术转让守则。1978年10月,联合国大会委托联合国贸发会负责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出台,此后又经多次修改。《该守则》草案规定交易各方的谈判地位应均衡,任何一方不应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举行技术转让的交易,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从而达成彼此满意的协定。它还规定了技术转让当事各方应避免在合同中采用的20条限制性惯例。但代表转让方利益的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地想使限制性惯例在《守则》中合法化,而以七十七国集团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引进方的利益与发达国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终因双方的严重分歧,该守则至今未获正式通过。但是,《守则》
    2023-06-05
    453人看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科技[2007]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和推广应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一、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与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则。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以下简称"成果奖励")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成果奖励组织工作,主要承担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三、成果奖
    2023-04-24
    499人看过
  • 水利电力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发布文号:[87]水电劳字第27号第一条为了推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的进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和逐步改善水利电力系统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门及委托其他部门进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研究工作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科研成果主要内容(一)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危害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为改善劳动条件进行的机械化,自动化作业,属国内先进的;(二)在基本建设、设备研制,老厂技术改造中,“三同时”搞得好的,对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三)安全监测技术研究做出突出成绩,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明显效果的;(四)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软科学技术研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效果
    2023-06-09
    150人看过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如下: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3、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4、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货车选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的车型;鼓励危货
    2023-03-03
    171人看过
  • 项目管理技术与艺术
    在我们对项目管理的认识过程中,始终有一些概念让人感觉是在不断变化和成长的。我们在谈到管理这个词时,更多的是和技术来对应。管理和技术的关系有时候几乎成了小鸡和鸡蛋的关系,这种看起来无法辨别的逻辑顺序,其实和常规的自然产物一样,他们在本质上是有一个先后。所以如何站在一个正确的角度去权衡一个正确的结果,是实现做一件正确事情的前提。项目管理作为管理领域里的一个新概念,无疑也承担了它所认为的管理与技术的关系。项目管理如果理解的通俗一点的话,它强调的是如何把一件事情做好!在开始的初级阶段,我们可能更多的会追求如何通过自身的技术能力去实现一个结果,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是将关注点放在了我们的技术能力上。伴随这种技术能力的不断提升,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环境的不断熟练,我们逐渐将这种做事情的技术能力转变成了一种如何用巧妙的非技术手段去实现。如果要将这种现象定义一个关系,我想这应该是一个管理上量到质的升华。项目管理的境
    2023-06-10
    337人看过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非法买卖土地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
    2023-07-10
    363人看过
  • 关于颁发《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近年来我市常压锅炉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制造、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常压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颁发《常压锅炉安全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近年来我市常压锅炉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制造、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常压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颁发《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凡在我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此类设备的单位都应执行本规定。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反映。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常压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
    2023-06-09
    242人看过
  • 管理处技术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部门主管负责辖区内的设备设施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二、负责辖区内供电、给排水、电梯、照明以及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三、负责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设施作好计划,并按质按量作好维修养护保管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各种计量器具的定期送检五、协助物业部技术主管筹划、安排辖区内大修工程的更新改造工作六、掌握辖区内各种设备设施的工作状况及管道的分布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七、协助主管抓好辖区内技术工作的业务学习和交流八、积极开展技术革新,认真听取合理化建议和吸取先进经验九、积极开展修旧利废与综合利用,节约能源,降低经费开支
    2023-04-14
    368人看过
  • 化学工业部化工科技成果部级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发布文号:(81)化科字第272号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是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技术鉴定目的在于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可行性,以便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目前在化工科技成果部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着掌握尺度不一,管理较乱等问题。科技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后,成果鉴定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搞好化工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请部级技术鉴定:1.经过中间试验或试生产的考核,证明具有国内技术先进水平,经济效果显著,并具备生产建设全部技术条件的重大新工艺新技术。成套技术开发成果中的单项技术(如分析测试方法、三废治理等)原则上不逐个进行鉴定。2.填补国内空白的,经过应用试验,证明能满足用户要求,并具备小批量试生产条件,经济合理的重大新产品新材料,其中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橡胶
    2023-06-06
    263人看过
  • 重庆市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持有者(以下简技术出资者)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出资入股,技术出资者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或企业享有的行为。第四条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对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经当事各方约定,作价总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35%的,本市科技成果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外地科技成果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其中成果作价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转报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023-06-09
    304人看过
  •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第三条国家对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
    2023-06-10
    12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29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4
      XX采用和抽检的方式对各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二)鉴定专家选聘是否合理;(三)检测机构是否选择得当;(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六)XX规定的其他内容。
    •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5
      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6—1):(一)相邻建筑物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确定的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二)相邻用地为空地,且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物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三)地
    • 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如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已无意义时,将立即终止合同,以免给国家造成更大损失。
    •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第16条有什么新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4
      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性投资。
    •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2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是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