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1:54:47 419 人看过

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则为四年。

加班费计算公式。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费。具体计算如下:

1、延长时间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等于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除8小时乘1.5乘加班时间;

2、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等于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除8小时乘2乘加班时间;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等于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除8小时乘3乘加班时间。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者加班一般就是属于超过了正常的工作时间才会实施的行为,而对于加班费的确定一般就会按双方协商的来进行,只要所发放的工资合理、合法就不会引起各种矛盾,所以,在处理时候双方就一定要按劳动法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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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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