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换为股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2 11:22:46 469 人看过

债权转换为股权适用范围如下: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一、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等。(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1、具体的目的不同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可提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二、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如何办理

破产重组债务的处理,要按照破产重组方案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根据破产清算的情况来对债务进行清偿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法院对破产方案的审查情况来进行认定。

破产债务重组,又称破产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等。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三、企业破产未申报的后果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

第一,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

第二,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三,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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