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9:11:24 497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限定适用范围

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职能正确发挥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该适应犯罪形势的需要,妥善处理案件,对附条件逮捕措施的采用,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及时高效地批捕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正是使被害人的权利迅速得到救济,社会秩序迅速得到稳定,社会矛盾迅速得到解决的有益做法。但是,附条件逮捕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只可将它作为补充策略,通常限于适用严重的刑事犯罪。

二、执行证据标准

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是指证据符合基本构成要件,进一步侦查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以下几种情况:

1.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查实的其他佐证不充分,但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获得其他佐证的;

2.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通过进一步查实能够排除无罪证据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供述的具体共同行为在细节上存在不一致,但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排除的;

4.证据之间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但是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形成相互印证链条的;

5.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存在非法言词证据,通过进一步侦查依法予以排除,其余的证据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6.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的证据基本清楚,但具体细节需要通过进一步侦查才能够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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