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调查终结后对调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情况,负责人可以作出四种决定:如果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过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如果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如果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三)如果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调 查 结 果 审 查 的 具 体 流 程 是 怎 样 的 ?
调查结果审查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查机关负责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在收到调查结果后,需要进行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具体来说,行政法院在审查调查结果时,需要对证据的收集过程、调查内容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如果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行政法院将采纳这些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行政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行政法院在审查调查结果时,还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缺乏必要的证据,行政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调查结果审查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行政法院在审查调查结果时,需要对证据的收集过程、调查内容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以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调查结果审查是行政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行政法院在审查调查结果时,需要对证据的收集过程、调查内容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如果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行政法院将采纳这些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行政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调查结果审查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是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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