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
其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其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
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判多久,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判多少年
71人看过
-
2021年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判刑的最新规定
294人看过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既遂最少判几年?
258人看过
-
破坏界碑罪既遂判刑标准具体有哪些
210人看过
-
法院对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应该怎样裁判
365人看过
-
交通设施破坏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
331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多少年能判刑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03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0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刑和既遂的追诉标准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14破坏交通设施罪分为既遂和未遂。根据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不要求造成交通倾覆和破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有法定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只要破坏足以使交通倾覆和破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破坏交通设备,并且刚刚接触到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捕、制止),交通工具未被倾覆、破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应追究哪些刑事责任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6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对行为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怎么量刑,具体规定有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1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的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