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再婚土地补偿可以采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5:35:19 217 人看过

1992年3月28日,冯华与海口市美兰区雁峰镇塔石村委会大源村村民张亮结婚,1993年12月生下一个男孩。1998年1月1日,大源村与冯华的妻子林某华签订合同,以家庭承包的形式将3.5亩土地承包给林某华。合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冯华是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然而,合同一周前才签订。同年1月7日,冯华和张亮因不和选择离婚。2000年1月12日,冯华与澄迈县老城马村社区居委会委员马家秋结婚,但其户籍仍在大源村。2014年7月,大源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源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土地。该村农业户籍的每名成员都得到了3.1万元的补偿,但被以冯华结婚为由拒绝。再婚妇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冯华出具的“证明”证明,他从大源村结婚后,没有与现任丈夫参加土地承包,也没有获得征地补偿。冯华认为大源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大源村赔偿3.1万元。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冯华于1992年3月28日在村民张亮处登记,将户籍迁至大源村,参与该村土地承包,取得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他们离婚了,冯华再婚了,但他们一直没有搬出户籍。他们结婚的土地没有承包地,也没有划拨征地补偿款。应当承认,他是前夫所在地(大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源村拒绝向冯华支付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冯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大源村被责令赔偿冯华3.1万元。

大源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冯华不再居住在大源村,不再依靠大源村的土地生存,但常年生活在现任丈夫家中,从未参与过大源村的集体生活,行使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冯华不应再享受大源村的补偿。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冯华仍具有大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大源村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益。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仍然是有权获得征地补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北京大成(海口)律师陈亮律师表示,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纠纷分配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农村妇女的户籍仍在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她们的离婚是离婚。失去配偶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妇女在失去配偶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离婚再婚,但婚后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承包地和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为前夫集体成员经济组织。

在本案中,冯家华虽然改嫁到另一个村,但他没有搬出户籍,也没有在现任丈夫所在的村享受其他土地补偿和其他福利,所以他仍然是大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大源村应向冯某支付3.1万元土地补偿款。(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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