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征反倾销税
1、如果通过抽样调查来决定倾销额的,没有作为抽样调查对象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不能超过选为抽样调查的倾销额的加权平均数额,具体做法是:被选择为受审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所确立的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数,或者在反倾销税的支付责任系按照预期正常价值基础估算时,被选择为受审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没有被单独受审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没有作为抽样调查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但是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的,可以适用单独税或正常价值。
2、当某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了反倾销税,而在调查期间出口商或生产商并没有出口该产品,而他们又能证明自己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任何联系即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时,当局应迅速进行审查并确定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单独的倾销幅度。
审查应与进口成员方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并加速进行。在进行审查期间,不应对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当局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临时税,以保证在一旦审查结果是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产品确实构成倾销时,能够自审查开始之日起追溯征收其反倾销税。
3、如果出口商与进口商或者第三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联合或者补偿关系),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要以进口产品的首次转售价格,或者以推定价格来决定。新的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出口价格规定推定价格的,在对是否于以偿还,以及偿还的范围和程度作出决定时,当局应考虑到正常价值的变化,进口与转售之间产生的成本费用的变化,以及转售价格反映在其后的销售价格中的合理波动,当局还应考虑在当事人提供上述真凭实据时,对于不扣除已支付的反倾销税数额的出口价格进行计算,即已经支付的超出反倾销幅度的返还部分,要根据正常价值变化,从进口到转售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变化,转售价格的变化(转售地的销售价格要适当的反映出来)来决定。如果提出确定的证据,已经支付的反倾稍税额就不扣除转售价格,而直接计算出口价格。
4、反倾销税的期限,根据新的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反倾销税应一直有效,直至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第11条第五款),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对抵消倾销是必要的,或者取消反倾销税损害是否将重新发生,如果根据本款审查的结果,当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不再是合理时,应立即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但是,最终反倾销税仍应自征税之日起不超过5年之内结束,即反倾销税原则上5年内结束。
二、反倾销的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三、反倾销受理部门
中国政府受理反倾销申诉的部门是商务部。按照《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1、申请立案
申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将反倾销申请书向商务部提交,由商务部对申请书及所附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审查的目的是,审查申请书中所提高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调查是正当的(《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3款)。
2、自主立案
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反倾销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但是,根据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实践,政府自行发起调查的情况是罕见的,对于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从《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5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自主立案调查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的措施。政府当局只有在有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存在的充分证据(sfficientevidence)的情况下,才开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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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政府在经过反倾销调查后,对被认定为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附加关税。这种税的目的是为了抵消倾销商品的价格优势,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 反倾销税的征收通常根据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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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征收是怎样的,如何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范围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30。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二)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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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反倾销税如何征收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31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根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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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和反倾销的特征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1倾销,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倾销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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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反倾销税有哪些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20反倾销某一外国的某种进口产品价格极其低,本国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就会像商务部举报申请反倾销调查然后判断这一外国是否为恶意压低商品价格至成本价以下如果确实低于成本价而非竞争优势则采取反倾销措施。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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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倾销幅度能怎么确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4-08-26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