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10:32:39 55 人看过

一、贵港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贵港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社会事务91号窗口

三、贵港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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