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小刘2014年一年下来总收入已超过12万,按规定要办理年所得12万申报,但是小刘不知道应在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15年度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二:那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问题三:小刘是在奉贤的一家企业工作,但是小刘的户口在外地,不在奉贤,那么小刘应该在哪里办理年所得12万元的个税申报呢?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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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论税务机关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均必须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格式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填报纳税事项,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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