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该如何质证
1、法庭上当事人质证应当是将证据出示在法庭上,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的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质证的程序是什么
1、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2、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3、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三、质证的技巧
证据的举证质证是案件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证据甚至成为整个案件的核心。那么在庭审中时,质证的技巧有哪些呢?
质证从大的方面分为两点,一是形式审查,二是实质审查。证据形式审查主要指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证据中的签字印章是否真实等。通常情况下形式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少,也因此会被很多当事人忽略,其实实践中形式审查要么就没问题,要么就是大问题,一旦找出对方证据中的漏洞,极有可能成为整个案件取胜的关键。
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内容的合法性,证据来源,证明的问题等。
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我们常见的,很多当事人会把无法评说的证据都列到证据缺少关联性里,即当事人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质证为与本案无关即结束对该证据的质证。其实,关联性是最直接推翻对方证据的一种质证方式。同时,关联性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滥用,极有可能会使承办法官混淆,作出对己方不利的判断。因此,确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除了陈述与案件无关联外,还要详细说明为什么无关联,陈述越明确,法官接受的可能性越大。对于有关联的证据,可采用其他方法质证。法官看到了质证过程整体结构的合理正确,对于陈述方意见接受的可能性就会很大。
证据来源问题,并不是所有证据都需要指出其来源合法性的问题。有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其来源确实存在瑕疵,如果自己不提出,法官极有可能采信。我碰到过这样一例子,对方提供了第三方的协议原件,质证阶段,我提出其来源不合法,认为提供第三方协议应当有协议签订方出庭作证证实其来源的合法性。最后,法官采纳了我的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来源问题通常是法院不愿去碰触的问题,因此少用为妙。
证据证明的问题无疑是质证环节的核心。对于对方所证明的问题,除了看关联性外,要看对方是否借此说彼,为了陈述观点忽略证据本身证明的问题,这一问题当然要毫不客气的指出,让对方明确其提供的证据到底要证明什么。
另外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对方举出证据,有可能扩大了证据本身证明的范围。这类情况,如果自己不细分出来,法官基本不会专门去细分的,对于对方扩大的陈述一定要划分出来。但是划分时要陈述明确,指出对方的错误,并不等于认可其全部的内容。在这一部分质证时,除了指出对方的问题,最好借质证陈述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加深印象。除此之外,我们在质证时会发现有的证据对自己也是有利的,所以在否定对方的同时,需要明确提出该证据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有利的观点。同时,在举证时还需补充这份证据。
最后,关于庭审中对方证人证言的质证,这一问题是很多当事人都很头疼的问题,一方证人出庭就是做好准备才来的,庭前基本都是沟通好甚至背熟后才出庭的。这类证人,法官也很为难,最希望另一方直接认可,或者直接指出推翻的理由。我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我代理被告,原告索要运费,基本上没有书面证据。原告提供了近十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词无懈可击,都背的很熟。这种情况就要充分利用发问的权利了,通过发问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词,或者通过对细节的发问,推翻其证词的真实性。这个案件中,通过发问,发现对方对被告的身份,地址,案件细节全然不知。对于自己背熟的部分却非常熟悉,在穷追不舍的追问下,最后所有证人都承认证词内容是原告告知的,最后所有证词无一被采纳。因此,凡是证人证言证据,都具有不可控性,己方要慎用。对于对方提出的证人证言证据,则可充分借用这一规则,变不利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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