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九府厅发[2004]33号
发布日期:2004-7-19
执行日期:2004-7-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九江市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投资环境,主攻民营经济”的重大决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下同)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下同)的违法经营实施行政处罚后,所必须履行的事后备案监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市直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填好的《九江市行政处罚情况备案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处罚备案时,应同时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依据。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材料,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是否超越、滥用职权;
(六)处罚是否合理适当。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时,认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材料或说明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答复。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应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变更、纠正或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由市政府直接撤销。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错误或依法被有权机关撤销,企业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经济损失的,执法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政处罚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各县(市、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九江市行政处罚情况备案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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