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劳动关系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21:36:03 228 人看过

一、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过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通常都是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来加以确认。《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关键和重点就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

“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性,具体包括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人身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除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外,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安排等;“经济隶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组织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的稳定的内部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而在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况下,被挂靠单位并非车辆实际所有人,其实际并不享有机动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任何一项权能;并且关键在于被挂靠单位并不参与车辆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挂靠人作为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车辆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以说挂靠人所聘用的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在实质上并不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因此双方也就不构成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死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规定》虽然确定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聘用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该规定是从有利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并非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系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由于挂靠关系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被挂靠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这样处理工伤问题虽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责任承担上会出现免除实际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不公平现象,为此《规定》第3条第2款明确了被挂靠单位在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由此可见,在个人车辆挂靠情形下被挂靠单位根据《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意味着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人员而言,真正的用工主体仍然是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车辆实际所有人,被挂靠单位并非是其用工主体。只不过是为了保护在工作中受害的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让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这种责任只是一种替代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真正的用工主体即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4: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挂靠单位与车辆挂靠司机之间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一、挂靠单位与车主雇用司机的关系挂靠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未约定车主所雇司机须遵守挂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亦未约定挂靠单位有权参与或者干涉车主车辆的营运。但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可以视为挂靠单位授权车主雇用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车主所雇的司机间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间接从事挂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可视为挂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车主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们只是没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有些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中写明,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自负,挂靠单位概不承担
    2023-06-18
    333人看过
  • 车辆挂靠司机劳动关系答辩状的格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答辩书答辩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龙湖东路西++幢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根据事实与法律,对xx的仲裁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人与xx没有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无须对其承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应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其于2013年11月28日进入答辩人的公司工作,从事车辆挂靠工作。但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请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请人,答辩人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请人。申请人与答辩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并不符合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件。主要表现为:1、申请人与答辩人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2、申请人没
    2023-06-02
    346人看过
  • 车辆实际所有人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事实劳动关系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处于维护司机利益的需要,将本属于雇佣的法律关系硬搅进劳动关系的领域,目的只为了给司机拉上一个经济实力的责任承担者。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主体适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认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必将过度加重挂靠单位的责任,并且造成对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
    2023-05-03
    445人看过
  • 挂靠是不是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虽然等法律法规均使用了“劳动关系”这一术语,但是,什么是劳动关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所以,过去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实践中经常有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借此来规避其应尽的劳动法义务。为填补这一漏洞,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被称之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
    2023-02-14
    76人看过
  • 有关劳动关系常见案件中是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
    2023-04-04
    403人看过
  • 劳动关系确认的三要素: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1隶属关系。即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劳动者从属于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者组织中的一个部分,成为劳动关系。2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只有劳动者在客观上有劳动行为的付出,双方之间才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3.书面形式。标准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而如果
    2023-07-07
    146人看过
  • 是挂靠经营,还是劳动关系?
    案情简述:王某原系福建J茶厂员工,于1985年受该茶厂指派到北京从事茶叶经营。后为了多赚钱,王某逐步将业务挂靠到北京F公司,由F公司代其收付货款、开据发票,其向F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J茶厂知晓此事后,认为王某损害J茶厂利益,欲将其调回福建本部。王某自然不愿意离开北京,经与J茶厂、F公司协商一致,于1992年4月,王某调入F公司(调动手续齐全,档案也转入了F公司)。王某调入F公司后,为了业务往来的方便,F公司为王某办理了工作证(职务:业务主任);但王某仍然以F公司代其收付货款、开据发票,其向F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管理费的形式,继续自行开展茶叶经营业务,即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任何改变。一年后,由于王某上交F公司的管理费较少,F公司作出了将王某除名的决定(但F公司无法提供该除名决定已经送达王某的证据)。王某被除名后,与F公司的业务合作仍时断时续。但自始至终,王某未从F公司领取过工资、报酬。199
    2023-04-25
    479人看过
  • 什么是车辆挂靠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个人二者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形式上有所有权,实质上挂靠单位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费这一小部分。车辆挂靠关系如何认定工伤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
    2023-07-23
    77人看过
  • 挂靠车辆造成对方车辆损失,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挂靠车辆的责任要分情况。一般情况下,挂靠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挂靠单位有过错或者挂靠车辆挂靠运营公司从事运营活动,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2009年6月3日17时,卢*泰驾驶皖K/B4763号轻型箱式货车(载张*梅)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洪桥路口时,与原告乘坐的由李*林驾驶的粤B/ND632号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原告、李*林、张*梅受伤的交通事故。2009年7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林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车辆情况:被告二阜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皖K/B4763车登记车主,被告四杨*广系该车实际车主。杨*广将该车挂靠在被告二名下。事
    2023-08-18
    482人看过
  • 探讨机动车挂靠与挂靠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驾驶员与车辆挂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根据互相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机动车挂靠营运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定义,所以,严格来说,车辆挂靠运营情况下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挂靠公司可以超出经营范围吗挂靠公司是不可以超出经营范围的。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公司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符存在的潜在风险:1、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登记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一般性经营项目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而对于许可经营项目根据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在登记时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外,其他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在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2、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公司超一般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因超经营范围而无效的风险,但是如果签订的合同涉及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
    2023-07-19
    450人看过
  • 车辆挂靠能提前解除合同吗,什么是挂靠关系
    一、车辆挂靠能提前解除合同吗1、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由双方协议解除挂靠关系,并且除非被挂靠人根本违约使得挂靠方合同目的不达,否则挂靠方无权解除挂靠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二、什么是挂靠关系1、挂靠关系的存在是基于国家对于道路运输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限制,使得个人不得不借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规避的是行政管理性规定,不符合合同无效情形。2、此类挂靠合同一般对
    2023-04-19
    415人看过
  • 如何解除车辆挂靠协议,车辆挂靠的经营特点是什么
    一、如何解除车辆挂靠协议解除车辆挂靠协议的方法有二个:1、由双方协议解除挂靠关系。2、挂靠单方通知被挂靠方解除挂靠。在这种情况下,挂靠方应该要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二、车辆挂靠的经营特点是什么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3、挂靠双方
    2023-06-16
    326人看过
  • 车辆挂靠单位与实际车主雇佣人员劳动关系辨析
    李某与安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将以被告名义分期付款购置的某半挂货车挂靠于被告公司,被告负责办理车辆的营运手续,李某每月交纳服务费200元,李某可以完全自主使用、占有、保管该车并以该车开展经营,自负盈亏,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以被告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原告韩某的丈夫常某系车主李某雇佣的货车司机,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9日,常某驾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27公里+50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因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移动的某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致常某当场死亡,车主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等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之后,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部门要求原告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原告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常某与车辆挂靠单位即被告安阳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
    2023-06-09
    255人看过
  • 去哪里确定劳动关系,如何理解劳动关系?
    一、去哪里确定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该条规定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的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单位,未经登记的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但是,下列两种情形一般也作为劳动纠纷处理: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雇佣劳务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而引发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2、如果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实质条件,则确认构成劳动关系,按照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其所雇用人员因用工关系发生纠纷,出资人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该纠纷应作
    2023-03-28
    401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挂靠单位车辆挂靠司机死亡劳动关系可否确立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6
      《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譬处理车辆挂靠司机死亡劳动关系的确认要考虑到这个基本法律背景。
    • 如何认定车辆挂靠与司机之间劳动关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4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挂靠车辆责任认定如何确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21
      挂靠车辆责任的认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劳动关系挂靠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11
      比如你要找个单位交社保,而社保关系是你被人家单位录用了,才能在人家单位交。这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挂靠。就是说,你因为某些目的,要让自己成为在职人员,就可以找家单位挂靠,形成名义上的或者说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但其实也就是人家同意让你挂在他那里,实际上你并不是他们的员工。
    • 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效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7
      目前在出租车行业以及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形非常普遍。鉴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地法院对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做法不一致,最高法院的意见也比较乱,给当事人造成了诉讼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他字第16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