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意其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间的娃哈哈,将商标局诉至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是由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JINJAINVESTMENTPTELTD)、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96年2月9日签署《合资经营合同》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转让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另外5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的出资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9日,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从杭州仲裁委员会收到了娃哈哈集团对其提出的仲裁申请,从该仲裁申请中所附证据中得知,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针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2007)第90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局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行为,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据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据了解,《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该《规定》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商标权流失。此案中,商标局正是依据该规定,未同意娃哈哈商标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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