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约定定金时的性质要明确
很多人知道购房过程中有一个定金,往往是在签订居间协议,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支付,用于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居间协议或定金合同,在约定的时候以约定的条款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将被没收。
但仅仅知道这一点是完全不够的,往往看起来简单的法律问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发生种种不可预测的意外情况,使得定金罚则不能正常适用。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碰到过多种定金纠纷。
有一起案例,在居间合同里约定了定金,但在收据上,写了订金,之后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在买卖合同里明确已收取若干数额定金。如果没有之后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收据,已支付款项为订金,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般予以返还。而因为有之后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定金的性质进行了确认,则订金性质转变为定金,又能适用定金罚则。
另一起案例,同样在居间合同里约定了定金数额,因定金数额较大,采取汇款方式支付,没有出具收据。发生纠纷后,收取定金的卖方否认此定金的性质,认为是首付款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定金收据,双方争议很大。张峥嵘律师在办案中认为,既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且该相同数额的定金已以汇款方式支付,证明买方正在履行居间合同,支付定金。而定金通常都在首付款之前支付,卖方称那不是定金,而是首付款,需要证明买卖双方对定金及首付款的支付重新做出过约定,否则不能否认此定金的性质。
所以确定购房中的定金性质,在发生纠纷时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在纠纷发生之前,就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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