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7:51:23 387 人看过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死缓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报请再缓期一年或减刑的案件,可参照本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亦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转请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再缓期一年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5日 04: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减刑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关于福建和吉林两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厅所提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今后所有应判处管制的案件,仍然应一律经过法院判决,一般地可以不经过检察院而由公安机关向各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这次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出来的不法地主、富农分子,应该管制的,一般也由公安机关汇集各方面的材料和意见,统一研究,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以统一事权,免得因多头办理,发生口径不一和发生过大的畸轻畸重的现象。案件已到检察机关的,即由检察机关处理,径提法院判决,不必经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由法院受理的,亦不必再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侦查起诉,但不管管制名单原来是由公安机关提出或检察机关提出,经法院判决的管制分子名单应抄送检察、公安机关各一份。195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联合指示中关于判处管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
    2023-06-11
    202人看过
  •  最高审判机关: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它是我国唯一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法院。在我国,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 高 审 判 机 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抱歉,我无法根据提供的信息提炼出回复短文。提供的信息涉及到了一个骗局,提醒人们警惕虚假的中奖信息,但与法院的组成无关。同时,提到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有叫A的,但这并不是一个有意义的信息,也没有回答题目所提出的问题。如果您有具体的问题需要回答,请提供相关信息,我将尽力为您提供帮助。只
    2023-10-04
    10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二○○四年一月二日==================================================================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
    2023-04-26
    1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时间]:1991年08月01日[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一面试行,一面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法医学经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坚持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应用现代第一线理论和技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
    2023-06-11
    27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法研发[1988]29号发布日期:1988-12-3执行日期:1988-12-3失效日期:2002022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你们《关于对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偷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二、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06-11
    2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各地援用的根据不大一致,有些紊乱。为了加强对敌专政工作,经我们研究后,特作如下通知:一、管制适用的对象。管制是依靠群众,制服改造敌人,进行专政的一种手段,应当适用于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分子,不适用于人民内部的犯法分子,以免混淆敌我界限,对团结群众共同对敌不利。因此,今后判处管制的对象,仍应严格按照1959年3月20日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即:“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对于坏分子的认定,应按照十三次公安会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敌斗争的一些问题”的文件的规定办理。二、管制的法律手续。今后对于应判处管制的案
    2023-06-11
    35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3月14日〔63〕法刑字第93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批准权限问题,195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对于减刑、假释的批准,如果全部由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确有困难的时候,也可由省、自治区四个机关商量酌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但对于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现在依照案件管辖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批准减刑、假释,仍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批准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案件报送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公安机关送中级人民法院。在只有中级人民法院而没有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的案件直接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我们意见,现在仍应按该联合通知的规定执行。此复
    2023-06-11
    20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2023-06-11
    327人看过
  • 2012最高人民检察院逮捕二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规定是什么?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是2001-0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诉讼,提高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和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刑事诉讼实际,提出的意见,总体分类为:一、刑事诉讼原则二、刑事诉讼范围三、不应抗诉的情况四、刑事诉讼案件审查五、刑事诉讼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
    2023-08-18
    1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国家赔偿的内容是什么
    出台过程为正确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规范国家赔偿监督案件审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对赔偿监督程序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专题调研,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本院各部门、各高级法院意见,经专家论证,修改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2016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了送审稿内容并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17年2月27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1]主要内容《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监督有三种形式,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
    2023-06-03
    20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
    1951年7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你院本年一月五日总发字第二十五号来文请示处理抵押权及其有关问题,迭经我院与中央各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均认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较一般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出押人所欠工资及税款等,如不能就抵押物以外之其他财产受清偿时仍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至于不动产抵押在未举办登记前应经如何方式才能对抗第三人?及工厂机器设定抵押(并包括因其不能移转占有,应如何区别其有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尚未有最后决定。兹有两项问题,分述如下:一、关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后对抗第三人效力问题,在东北地区目前底实际情况是否已经一般的采用了当事人订约后尚须再报告乡村政府或由乡村干部签署证明等办法?是否非经此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此项办法是否仅在乡村实行?在城市有无此项办法?二、关于工厂机器设定抵押问题:1.工厂机器在设定抵押后,在事实上不能移归
    2023-06-08
    42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9月2日〔57〕浙法研字第2225号关于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下略)
    2023-06-11
    15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节录)
    甘肃省公安厅: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假释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下略)
    2023-06-11
    29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办案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最高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据各地检察院反映,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办案时限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够明确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要求我院给予答复和解决。经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各地的实践经验,现对有关办案时限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羁押被告的期限是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里所说的被告人是指各类案件的被告人,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不是这样,那就必然发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和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案件,羁押人犯的期限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的。因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但由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多数是干部犯罪的案件,社会危险性一般不大,应当尽可
    2023-06-11
    44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减刑
    词条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更多>

    #减刑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4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许多内容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现实,不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有学者建议有必要进行修改。比如整体框架的修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检察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第二章,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主要规定各级各类检察院的设置、检察院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第三章,检察院的组成和办案组织主要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资房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