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怎样进行行政诉讼监督
检察院应这样进行行政诉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行政诉讼法院怎样去追加第三人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般都会允许其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如果认为需要有第三人的话,就可以直接在起诉状上列上第三人,法院不会依职权去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三、行政诉讼商业秘密怎样进行质证
(一)对书证的质证。
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
2.书证的证明价值
3.书证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3.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4.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1.鉴定的内容;
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格;
3.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样本及其他相关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作出该鉴定结论;
4.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要求;
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对检验的论证是否充分,是否得出了论证的依据,如果是种属认定相同或者是同一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够得出相应结论。
7.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五)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过程;
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
4.视听资料的内容真实性;
5.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六)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
1.陈述内容的可信度;
2.陈述内容的合理性;
3.陈述内容的详细性
(七)对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质证
1.对于勘验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勘验对象是否是原始现场;
(3)勘验笔录是否对需要勘验的现场、物证作出了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
(4)勘验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对于现场笔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1)是否是现场制作的;
(2)是否符合法定制作程序;
(3)是否符合法定制作形式。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n(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n(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n(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n(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n(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n(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n(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n(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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