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和调解专题论坛中方主席唐厚志
8月17日,中国法院网记者就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专题之一,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和调解采访问了该专题的中方主席,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名誉副主席唐厚志。
商事仲裁是非诉讼方式中最有实效的形式
唐厚志说,目前,争议解决方法的多样性已经成为时代潮流,非诉讼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DispteResoltion)日益受到重视。其中,实践中应用最广、最有实效、影响最大的ADR形式为仲裁。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为地区性常设机构,2001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00件。2000年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超过298件。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仅次于国际商会仲裁院。
建议用立法的形式完善调解
唐厚志认为,仲裁、调解、诉讼有效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不难看出各有长短。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应用,以求迅速、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保护己方合法利益。从法律角度而言,三者以其自由性、灵活性、经济性及效力的平衡,形成了比较慎密的解决纠纷的框架机制。
作为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仲裁的优势不容置疑。但是,与调解相比,其劣势也是明显的。由于仲裁的对抗性本质,仲裁有时变得冗长、繁琐、费用大。甚至有时即便在仲裁中胜出,却得不到实质执行。相形之下,调解的优势在于其和解性、更大的经济性和灵活性。
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自由选择的空间。调解的非对抗性,使当事人不伤和气,更易于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其后的合作。更重要的是,调解所需时间较短,费用也大幅度降低。调解的灵活性随处可见:无论在时间、地点、程序还是规则上都极其灵活。正因如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调解作为未来及现时争议的方式。当然,调解并非完美,其缺憾为稳定性有时较差,和解协议效力较低,其性质仅同其它合同。责任方如果不执行和解协议,受损方只能据以提起诉讼,不如仲裁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唐厚志强调说,调解是中国的一大特色,世界其他国家也正在纷纷学习中国的调解经验,如果把调解的缺憾能用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这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会起到促进作用。因此,进快制定调解立法的呼声很高,本届法律大会将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和调解列入专题讨论无疑对调解立法的进程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中国商事仲裁和调解的发展方向
唐厚志介绍说,中国大陆在1995年制定实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六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同时作出两项保留,使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垮国纠纷也逐渐增多。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新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也是与当前法律统一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的国际经贸合作和发展中,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成熟,这一制度必将获得更广泛的承认和应用,从而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创设目的——经济、有效地解决国际经贸纠纷、促进国际经贸的交流和发展。
唐厚志说,20世纪后几十年中,协调和统一国际仲裁法已渐成潮流。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现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最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以该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仲裁协议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已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1965年,在世界银行主持下,《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即《华盛顿公约》)签订。该公约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各国与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1966年,以该公约为基础,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成立。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联大第六十一届会议上通过。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文本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做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已有许多国家以该法为蓝本制定或修改了其仲裁法。这有力地促进了各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现代化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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