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无法举证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00:35:07 426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原告无法举证法院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原告无法举证的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将会对诉讼进行驳回。在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有证据存在但取得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二、举证的组成条件有哪些内容?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3、举证妨碍

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广义上讲,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狭义上讲,是指没有举证负担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的证据灭失(含以灭失为由而拒绝提出的情形),致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待证事实,无据可查,无证可用,因而形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该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举证的意思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涉及到案件纠纷的都是需要进行举证的,否则将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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