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之债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的规定。分期履行之债具体包括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定期给付之债就是双方当事人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当各债务履行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分期给付之债就是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一、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
债务人不履行分期债务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分期履行之债包括哪些
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包括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分期履行之债既有可能是同一笔债务,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质的数笔债务。简而言之,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之债为同一债务。
三、分期履行之债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概念
分期履行之债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概念(同一笔债务),就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其虽然也是在同一合同项下对债务分期履行,但是该债务为同一笔债务,而不是不同笔债务。其债务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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