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
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116号
《四川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1]12号)精神,制定四川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大整顿经济秩序和对市场监督管理的力度,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完善职能配置,调整机构设置,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公正、廉洁、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服务。
二、职能配置
(一)职能调整。
1.划入的职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
2.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同级政府的经济贸易委员会。
3.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的职能。
(2)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交工商联及有关行业协会。
(二)主要职责。
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建议;负责本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4.依法监督市场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监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负责查处经销掺假和假冒伪劣等违法商品行为。
5.负责各类市场的登记管理和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与监管工作。依法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6.依法实施经济合同的行政监管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案件,组织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负责监管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和拍卖行为。
7.负责管理和监督商标工作,组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工作。
8.负责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9.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0.负责本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事、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学会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11.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一)市(州)、县(市、区)局和直属机构。
市(州)、县(市、区)和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设立经济检查支队和直属分局(经济欠发达地区直属分局挂经济检查支队牌子,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体制),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除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所在的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机关行政编制较少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其余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设立经济检查大队,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既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垂直管理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行政编制切块下达给市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由市核定;干部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经费管理维持现状不变,行政管理以市为主。
(二)市(州)、县(市、区)局内设机构。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为9个,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法制科、公平交易科(挂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牌子)、市场监督管理科、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外资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德阳、绵阳、内江、乐山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可挂外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牌子。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大县设5个,即:办公室、综合业务股、人事教育股、市场监督管理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中等县设4个,即:办公室、综合业务股、市场监督管理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小县设3个,即: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股。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检查支队和直属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精干的内部机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经济检查大队不设内部机构。
(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按照经济区划,在经济商贸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具体设置和领导职数,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机关党的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机关后勤服务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成立机关服务中心;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单设机关服务机构,可核定一定数量的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币(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级别与当地政府同级机构相同。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为科级,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为副科级。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编制由21266名减为18289名(含纪检、监察编制,不含2000年度军转编制9名),减少2977名,精减14%。其中,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行政编制由3544名减为3048名(含已下达2971名),减少496名,其余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由33O7名减为2646名(不含2000)年度军转编制9名)减少661名,精简20%;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编制由14415名减为12595名,减少1820名,精简12.63%。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机关行政编制总数12%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18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按行政编制总数3%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78名,共计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96名(不含成都市)。重新核编后,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原有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一律核销。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二)领导职数。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按1正3副配备;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按1正2副配备,确因工作需要增配的,最多不超过1正3副,人员编制较少的县级局按1正1副配备。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一般配备1-2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含直属分局和经济检查支队、经济检查大队)领导职数根据人员编制确定,其中3人的所设1职,4-7人的所设1正1副,8人以上的所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30人以上)所可设1正3副。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由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兼任,除非党干部担任正职的外,不配备专职党组(党委)书记;不配备局长助理。
机关党的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配备,可以实行交叉任职或由行政副职中的党员干部兼任。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具体设置、人员编制的分配和领导职数的配置,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下达。
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和领导职数的配备。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批准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准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和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要按照“带职分流,走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分流人员享受省级部门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时间从2001年2月27日起,3年到位。
六、组织领导和实施
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四川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市(州)、县(市、区)工商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州)、县(市、区)工商局不再制定“三定”方案,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对现有人员的定岗分流工作,并进行全面检查,写出书面总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报省委、省政府。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统一认识,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保质保量完成改革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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