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的特别补偿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23:25 394 人看过

特别赔偿是指在船舶或其货物对环境造成损害威胁,救助方进行救助作业的情况下,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取得一定数额赔偿的权利

特别赔偿是海难救助法中的一个新概念,它最早是在1989年的《国际救助公约》中建立的。它是在救助合同中“安全网”条款的影响下提出和建立的。它以《海上救助法》中公平、社会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环境破坏。特别赔偿是对“无效-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特别赔偿条款的含义是,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威胁时,救助方进行了救助,救助财产无效或效果不明显,且环境污染未得到预防或减轻,且根据salcon1989第13条(“评估报酬标准”条款)确定的救援报酬低于其费用,救助方有权获得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赔偿。如果救助作业同时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染,则可将特别赔偿增加至救助方发生费用的130%。特别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将赔偿增加到200%。根据特别赔偿的规定,如果救助方对造成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货物进行了救助,并支付了合理的费用,无论这种救助是自愿进行的还是由沿海国的公共当局进行的,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采取强制性或干预性政策;无论这种作业是否有效或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只要救助方支付的合理费用超过第13条规定的报酬,且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第14条,救助方有权从船东处获得相当于其费用的特别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5日 16: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救助标的是海上救助的构成要件,在海上处于危险之中
    由于是海上救助,这意味着被救助的物体在海上应该处于危险之中,这具有双重含义。被救助对象面临客观真实的危险只有当被救助对象处于危险中时,才存在救助问题,否则不需要救助。所谓客观真实的危险,是指被救助对象所遭遇或面临的危险是真实的,而不是想象或虚构的。关于面临危险的问题,有两点需要指出:(1)所谓危险不一定是迫在眉睫的危险。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失去动力,船只无法在特定海域航行。虽然当时海面风平浪静,但由于海上气候的变化,如果我们不及时施救,这种危险很快就会成为现实,因此,可以说船舶客观上面临着危险。(2)只要救援是在危险情况下进行的,就属于海上救援,不考虑危险监禁。我们所说的救援只是针对救援行为本身,而不考虑救援的背景。换言之,无论被救助对象的危险是由自然灾害、事故还是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只要被救助对象在救助时处于危险之中,救助方要求救助补偿的权利就不会受到影响。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如前所述,海上
    2023-05-07
    302人看过
  • 什麼是海難救助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準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制订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除去纯救助和合同救助外,在传统海商法中,还有
    2023-06-12
    119人看过
  • 什么是海难救助报酬?
    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2023-04-30
    307人看过
  • 海上救助的适用范围
    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完善我国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我国海上救助特别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尽管SCOPIC条款是特别补偿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它并没有扭转特别补偿制度的根本缺陷,即对被救助人利益的平衡问题。SCOPIC条款把特别补偿中的奖励部分固定化了,很可能使得特别补偿制度的缺陷更加明显。特别补偿制度从价值平衡上不能超越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事实,或许会使完美主义者感到沮丧,但我们却应该竭尽所能地使其尽可能得到完善。再多的努力都会有价值,因为一个富有成效的海上救助激励机制对全人类都有利。这就构成特别补偿制度需要完善的根本理由。完
    2023-07-23
    382人看过
  • 海上救助报酬的计算
    律师事务所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的救助成效等等。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前,救助方对被救助的财产享有留置权。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怎么确定?1、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机构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2、管理人报酬的性质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3、管理人报酬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2023-08-09
    168人看过
  • 海上救助构成要件中的救助人不承担救助义务
    海上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是从纯粹救助发展而来的,所谓纯粹救助,是指完全自愿进行救助,事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此,救助方有权要求对救助进行赔偿。这里的救助方没有援救义务,这有三层含义。无合同义务无合同援救义务,是指在海上事故发生前,当海上财产发生事故时,救助方的援救义务。如前所述,救助制度是从纯粹救助(或自愿救助)发展而来的。因此,在发生海上事故时,是否进行救助完全取决于救助方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救援自然应该得到赔偿。当然,这里所说的非合同义务不包括海难发生后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因为这种救助合同正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上述原则,如果事先在协议中约定,在发生海事事故时,任何人必须对其进行救助,则根据该合同,即使救助成功,该人也无权就救助要求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救助,救助方无权要求赔偿:(一)遇险船舶的船员救助船舶。船是船员的工作场所。在船员雇佣合同中,毫无例外
    2023-05-07
    479人看过
  • 在什么情况下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补偿
    救助报酬的确定应反映救助作业的鼓励,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船舶及其他财产获救的价值(2)救助人在预防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巧和努力
    2023-05-07
    262人看过
  • 海难救助报酬是什么意思
    (一)救助报酬的概念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有权获得的报酬即救助报酬。请求救助报酬的前提是:实施了海难救助,而且救助有成果。“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救助有成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价值得以保全,并回到被救助方手中。“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意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奋力抢救海上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体现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实质。但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又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海商法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可根据情况得到救助费用以外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的支付不以救助取得成果为前提。只要是对存在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就有权取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能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二)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
    2023-06-12
    297人看过
  • 海难救助赔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如下: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优先受偿。2.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如果发生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之后,应当先于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受偿。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以及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按照顺序受偿。4.若存在多个海事请求,如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属于同一类别,则不分先后,同时受偿;若不足受偿,则按照比例受偿。
    2024-08-23
    94人看过
  • 拖轮进行海上救助的规则之救助合同的变更
    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或民事合同相比,救助合同有很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救助合同的签定是在被救助方真实地存在于危险状况之中,救助人往往处于合同双方有力的一方,从而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条件提出过份的报酬要求或其它方面的权力主张,也存在着救助人对当时的情况估计不足,提出的报酬过低。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直接造成难以平等的两个合同主体。另外,在救助实践中一般都是危险已较为紧迫时,才开始救助活动,实际上救助方和被救助方根本无法就有关的细节进行磋商,合同有些条款难免有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性。同时还存在着来自任何一方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容易导致救助合同的不公平。另外,尽管在海难救助中对船长的代表权依法作了规定,但船长并不是真正的救助关系的利益人,其真正的利益人无法对在救助活动中的许多事项进行控制,但是都要对这种行为和行为的后果负责。鉴于以上这些原因,依法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两方当事
    2023-06-06
    425人看过
  •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60号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有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1996年11月4日上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60号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有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个人或者家庭克服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2023-06-09
    153人看过
  • 琼海奖励参与海上救助渔船
    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互助互救良好风尚,6月13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在琼海市潭门镇举行海上救助奖励资金发放仪式,为琼海市2011年度积极参与海上救助的17艘渔船,发放补助奖励金共计8.8万元。2010年10月5日,琼海市遭受50年一遇的洪灾,停泊在潭门港里的68艘30吨位以上的大渔船被洪水冲击到港外搁浅沉没。灾情过后,琼琼海09045渔船积极参与海上救助,拯救渔民的生命,减少灾难带来的经济损失。为弘扬海上救助见义勇为行为,今年国家特别对琼琼海09045渔船进行表彰和奖励,补助资金0.5万元。像琼琼海09045渔船一样,琼海市17艘渔船此次共获得0.3至1万元不等的补助奖励。此外,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部门1艘执法船舶也获得奖励补助3万元。据了解,自古以来,琼海市渔民为了捍卫我国南海主权,勇闯远海,发展海洋经济。在生产过程或航行中,因海上天气变化多端,渔船机器故障、渔民受伤等海上事故时有发生。在
    2023-06-06
    447人看过
  • 政府的就业救助措施有什么就业救助是否就是给补助
    律师解答:不是。就业救助不是补助,就业救助和给补助不一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由此可见,政府的就业救助措施有: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对困难人员或困难家庭给予帮助,不仅仅可以从金钱上去实现,更长远更有意义的帮助应该是给予其自食其力的机会。所以,就业救助和给补助不一样,他们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024-05-21
    223人看过
  • 海难救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救助合同的生效条件:(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上和职责上对遇险的海上财产无救助义务,救助成功了,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不救助亦不承担任何责任。(5)救助必须
    2023-06-06
    196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海上救助的范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9
      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 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 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有什么区别?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4
      如果你买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你只要凭门诊病历,符合重大疾病保单条例,就可以直接去保险。理赔报销,具体情况,你可以咨询投保的保险。客服。
    • 社会救助法第九条的特点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6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河南省对特困户的救助政策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政策规定,原有的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起全部转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