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52:22 484 人看过

【内容摘要】:假释制度是监狱文明标志性制度之一,但由于假释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假释作用的发挥。所以从立法改革、设立假释委员会、加大社区矫正力度、建立再犯预测机制、考察期的完善、采取听证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假释、假释委员会、再犯预测、考察期、听证制度

假释制度从19世纪诞生于欧洲以来,由于符合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的普遍规定,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非凡的价值,所以迅速在世界各地普及开来,受到普遍的重视。在调控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假释制度的诸多不合理因素,不仅阻遏了司法机关对假释的正常改造作用,也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司法进程。本文拟部分对假释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

(一)假释制度的涵义

所谓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够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1)。

所谓假释,是指对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及其行刑司法活动,即对于被判处徒刑的罪犯,经过法定期限的服刑改造后,因确有悔改表现,可能不致再危害社会,监狱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其行刑司法活动(2)。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3)。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4)。

我们认为:假释(parole)简言之就是假的释放,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使犯罪分子在监督之下执行完剩余刑期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

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5)。

在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也是各种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假释是行刑中的一项奖励制度。也有人提出假释权利说即把假释看作犯人的一种权利。(6)其实笔者认为假释原来被看作一种奖励措施,随着人权的逐步完善,逐渐的有人又把假释看作一种权利。假释实际上是犯人的一项权利,只不过是一项特殊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通过犯人的争取申请可得的。这样有利于假释的实践操作和刑法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假释的使用情况及原因

(一)目前我国假释的适用情况

1、我国假释的适用率偏低并有逐年减少之势头

下面是我国假释使用情况,1996年,全国假释的罪犯有36552人,假释率为2.58%;1997年,假释41993人,假释率为2.90%,1998年假释29541人,假释率为2.06%,1999年,假释30075人,假释率为2.11%,2000年,假释23550人,假释率为1.63%。(7)假释数量各地不平衡,辽宁假释率很低,1996年为0.67%;1997年为0.8%;1998年为0.6%;1999年上半年为0.8%。(8)根据亚太矫正管理者大会(theAsianandPacificConferenceofCorrectionalAdministrators)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了解2000年中期亚太国家和地区假释犯的人数和假释率,如下表所示。

2000年中期亚太国家和地区假释犯的人数和假释率(9)

国家和地区人数假释率国家和地区人数假释率

澳大利亚761139.7日本63175.0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02: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假释相关文章
  • 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
    (一)以现行机制为基础,细化分责,将审查和执行相分离这一类观点就是在现有执行制度为基础,将审查与执行细化分离,明确权责,即将审查职能只赋予法院,执行职能则只赋予行政机关。其优点是:以现行执行制度为基础,有利于制度价值内涵的延续,将执行职能从法院分离出来,不但能有效的提高法院的效率,也能起到监督行政机关执行的作用,也从制度上解决了法院自身又是参与者又应是中立者的窘境。为此,法院对其审定执行的范围和内容与形式也将进一步明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将法院的行政执行审查与司法审查区分,在程序上与内容形式上如何做到合理区别对待。这将又是个大难问题。再者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在当前执行制度背景下,行政机关又将陷入尴尬的境地。似乎又回到了审查与执行未分离的起点。(二)坚持法院行使执行权为中心,适当扩大行政机关执行范围。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公民可以随意拒绝,很多公共事务将无法实行,
    2023-06-06
    476人看过
  •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一)罪数划分标准及数罪性质规定不明确罪数形态历来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并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理论上又常常让人感到困惑。理论上一般认为解决罪数形态问题不仅有利于对行为人的行为准确定罪,也有利于对行为人的合理量刑。要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符合的条件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数罪。但目前对犯罪个数的确定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主要障碍在于这一观点不能说明罪数中的一些情况。如惯犯、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是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但是在量刑时并不数罪并罚。还有对于一些复杂的现象,仅靠犯罪构成标准说这一唯一标准,不能很好地解决,需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因此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二)不同刑种数罪怎样并罚规定不明确对于
    2023-06-12
    424人看过
  • 从三方面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
    一、完善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刑法规定了罚金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但是法律并没有解决随时追缴的启动、进行以及终结等配套措施的问题,这种无限期地随时追缴制度看似严厉,实际上缺乏力度因此有必要在程序上加以完善。笔者认为,要实现随时追缴,就必须形成法院与监狱以及刑满释放人员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基层组织之间的互动,使法院能够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进行随时追缴。罚金刑的执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或无力缴纳时,可以采用一些替代的执行方法。如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二、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1.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贪利性犯罪适用罚金刑。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罚金刑,其实际执行效果往往好于其他类型的财产犯罪。而且,从理论上讲,作为贪利型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应当受到罚金的处罚,从经济上对其给予有力打击,才符合罚当其罪的刑罚原则。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增设罚金刑
    2023-03-22
    395人看过
  • 试论完善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
    随着行政复议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复议程序的司法化和规范化程度已成为复议制度渐趋完善的重要标尺。作为复议程序的重要制度,复议第三人制度尽管在《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中有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但仍没摆脱规则简单、标准模糊、忽视第三人权利等法律弊端和缺陷。因此,本文在重新权衡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解析程序正义的核心价值基础上,以复议第三人在复议程序中真正享有权利和主体地位为目标,提出完善复议第三人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作出有益尝试。一、完善复议第三人制度的理性思考复议第三人制度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十分简洁,也正因为此,理论和实践操作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完善复议第三人制度,首先应准确选择切入点,即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修改和调整,所选择的切入点必须具有基础性价值,对它的正确定位是分析其他问题的前提条件。(一)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集监督、救济以及解纷功能于一
    2023-06-06
    79人看过
  • 试谈罚金刑的执行及其完善
    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种类,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质的犯罪。此外,罚金刑的种类得到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运用由原来的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而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缴纳方式,这无疑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完善罚金刑的规定。一、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
    2023-06-11
    427人看过
  • 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只有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更新,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本文对强制执行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建立以提高债权实效性为基本原则的执行措施。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最快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此,各国民事执行制度均十分注重债权实现的实效性,在保护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同时,完善和优化执行手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如英国,所有的执行措施都围绕效率原则展开。效率原则要求民事程序功能不能被任何人破坏、干扰或削弱。借鉴其有益经验,在未来民事执行程序法中,确立实效性原则是大势所趋。第二,建立全面有用的执行措施体系。执行措施的建立应根据经济生活出现的多变情况而不断完善与修改,在现阶段,拟建立:对现金和存款的执行措施;对收入的执行措施;对动产的执行措施;对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对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措施;对债权的执行措施;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对船舶及航
    2023-06-06
    125人看过
  • 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与适用
    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之法律渊源(一)原《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中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确立,同时也赋予了执行机构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判断的权利。该规定对于正确、及时执行生效裁判,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机制设置过于原则笼统,对于本条款中的法定程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等,不服异议的终局解决方式等没有相应的解释。加之由执行员素质不一,有时由一人进行审查,难免先入为主,有失偏颇,因此,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呼吁建议合理的听证制度、赋予案外人诉权的呼越来越高。(二)新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2023-06-06
    66人看过
  • 加强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加强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主要应从宪法解释的主体和程序出发。1.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设计。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因此,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需要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解释宪法的权力、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就是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和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基于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理念,把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权同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可保证宪法解释的经常性,又可保持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统一性。由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存在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适宜成为宪法解释的主体。我国现行宪法对司法权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成为宪法解释主体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法官的选任也受制于人大,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还存在诸多问题,法官的职业化还刚刚提出和建设,法
    2023-04-24
    397人看过
  • 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资格刑刑罚化论文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存在很多缺陷,除了规定犯某种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资格刑基本上与经济犯罪无缘,由于对经济犯罪的惩治缺乏针对性,因而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可以将我国非刑事法律对经济犯罪人某种资格的限制或剥夺的规定进行刑罚化,借鉴外国刑事法律对资格刑的立法经验。本文拟从我国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入手,吸收目前有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的设计构想。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犯罪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刑事立法是防治经济犯罪的对策之一。但是我国刑事立法除了规定犯某种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资格刑基本上与经济犯罪无缘。为了有效遏制经济犯罪,亟需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一、我国资
    2023-06-03
    335人看过
  •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宽松的授权资本制与资本充实原则以及日渐成熟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利益保护体系,维护了双方合理的利益均衡。其次,对公司资本的相关事项也不是毫无约束。其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即授权资本是公司能够发行的股份的最大数额,预示着公司可能达到的最大规模,立法对授权资本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也不要求所有的授权资本必须全部发行。那么为什么公司不规定百万、千万的资本而只发行希望发行的数额呢?因为在许多州,这在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他们以授权资本为基础征收特许经营税或股份税。在这些州,授权资本大大超过预计发行的资本只会增加税收负担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20]。这一措施客观上要求公司在确定授权资本过程中,慎重考虑公司的方向及可能达到的规模,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授权资本数额,防止公司毫无根据地制定授权资本,诱使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期望值过高,承担过大的风险。其二,对公司实收资本的
    2023-06-09
    483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的完善
    在现代各国的破产制度中,破产法的直接功能,最主要的是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使其公平受偿。其中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是破产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由债权人会议和监查人两种组织形式构成,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一部完备的破产法,对债权人自治这两种机构应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对债权人会议机构部分问题作了规定,而对监查人机构却未作规定,这是一个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一方面要完善债权人会议机构;另一方面要设置监查人机构,以使我国破产法的债权人自治制度得以完善。一、债权人自治机构的法律性质各国破产法将债权人自治制度设定为债权人会议和监查人或债权人委员会两种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共同意思并依法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规定,所有的破产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具体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
    2023-06-05
    442人看过
  •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一、现状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一些临时用工单位,无固定用工期限的招工大多仅凭口头协议。2.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利。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采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4.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兼职。劳动者与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又以各种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形成兼职劳动关系。第二,下岗再就业。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许多企业出现了下岗职工。这些职工虽已不在原
    2023-06-09
    104人看过
  • 建立完善减刑假释的撤销制度
    本文介绍了建立完善减刑假释的撤销制度系列相关内容,减刑假释的撤销,有几种情形:因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而撤销、因再审改判而被撤销、因减刑假释后减刑假释条件丧失而撤销。减刑假释的撤销,有几种情形:因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而撤销、因再审改判而被撤销、因减刑假释后减刑假释条件丧失而撤销。关于因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而撤销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实践中问题不大。这里主要谈一下因再审改判和减刑假释条件丧失而撤销两种情况。再审改判是对减刑假释所依据的原审裁判的撤销,相应的原减刑假释裁定即失去了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几个批复和答复,对于经再审改判的,原减刑裁定应予撤销,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重新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但这些规定没有明确重新办理的程序,如减刑经过不同法院的,应当由原做出法院撤销,1992年关于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处理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也是对经过高院和中院几次减刑后
    2023-04-22
    159人看过
  • 试论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
    1拓宽广户告法的适用范围1.1以司法解释扩大广告法的适用范围。网络广告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要用法律手段对广告进于剥周整,其前提是将网络广告纳人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广告法冲喊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幻告管理条例》比较全面,但没有明确广告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和颁行的一些部门规章,为计算机网络管理捌共了一些法祠址的依据。但是,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这些规定都没有对网络广告进行规定,造成了网络广告的发布、制作、审查监督和管理手段缺乏可操作的规章告法第2条明确规起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贺男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1.2确立网络广告市场准人制度。制定全国统一实施的《网络广告管理条例》,确立网络广告经营者的市场准人制度。只有领取犷告经
    2023-04-24
    46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假释
    词条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更多>

    #假释
    相关咨询
    • 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包括哪些内容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4
      于假释的本质,学界有恩惠说、刑罚执行方式说、刑罚消灭形态说和权利说等不同理论。恩惠说认为假释是国家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长期保持良好的行为的奖赏;刑罚执行方式说认为,因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良好表现而让其回到社会中来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以有助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刑罚消灭形态说认为,假释相当于对服刑人员采取的部分刑期的缓期执行;假释权利说认为,假释是受刑人因自己在刑期执行中的良好表现而获得,以实际的行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9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
    • 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出庭作证制度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12
      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
    • 如何完善病假管理制度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7
      关于如何完善病假管理制度,我之前做过,给你参考一下, 第一:请假的程序 (一)请假的原则 1、企业可以在规定中注明员工一旦采用虚假证明的(含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证明),视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给与旷工处理; 2、未经批准休病假或者未按照企业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 3、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自杀、自残的行为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不视为病假,按事假处理。 (二)请假的所需的材料企业可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