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太原市制定了新生育保险政策。太原生育保险新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太原生育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太原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在“宫内妊娠周期”前参保至待遇享受期结束连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男职工在配偶“宫内妊娠周期”前12个月参保缴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宫内妊娠周期”是指女职工怀孕起至婴儿分娩止。其计算按分娩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所注时间为准。“待遇享受期”是指女职工婴儿分娩之日起至产假结束止。
二、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1、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
①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待遇标准为500元。
②顺产1500元;
③助产(难产)1700元;
④剖腹产、多胞胎产3000元。
2、二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
①顺产1100元;
②助产(难产)1300元;
③剖腹产、多胞胎产2100元。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每胎次100元;
4、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医疗费每胎次300元。
备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标准,按照太原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有关规定报销;实际医疗费低于规定报销标准的,按照实际医疗费报销。
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1、一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女职工生育年龄满24周岁的可享受4个月津贴补助,不满24周岁的享受98天津贴补助。
2、二胎和死胎生育津贴发放标准:顺产享受98天津贴补助,剖腹产享受3.5个月津贴补助。
流产、引产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按0.5个月计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领取一次。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生育津贴按1.5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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