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5、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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