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合理吗?
是合理的行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的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职能中,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客体
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的法律中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2、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3、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1)关于自然人,《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实行单罚制。
4、主观方面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相应的犯罪行为的,那么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就是非常合理的行为。而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几种类型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最终进行处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处罚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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