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3 14:56:18 140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2006〕2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省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宿城区按照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他县、区按照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本市各县、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21000元/公顷(1400元/亩),四类地区18000元/公顷(1200元/亩)。

第六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耕地(不分粮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普通鱼池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见附件1。

(三)征收果园或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四)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五)征收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居住区内部零星栽种小于0.6亩的土地视同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八条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3000元、四类地区11000元。

(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九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7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6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5。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属村庄内部的,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不再另行补偿;属村庄以外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十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财政部门土地补偿专户,由财政部门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直接使用银行一卡通支付给个人;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二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县、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提取标准,按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宿城区每亩不低于9000元、其他县区每亩不低于8000元。

1.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财政从出让金收益中支付;

2.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记入项目成本。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

第十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分别由县、区农工办牵头建立。数据库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逐级报乡(镇)政府和农工办、计生部门审核确定,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的依据。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

3.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4.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计划内出生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

2.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包括以前承包土地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原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的人员;

4.户口虽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5.户口虽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常住人口。

第十七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被安置农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无土地可承包的期限内,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并经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名单不能及时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第十九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三类地区120元,四类地区100元;到达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三类地区100元,四类地区80元;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前款“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按月领取养老金”标准见附件6。

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按照第十一条办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十一条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保经办机构按季度进行社会化发放。若遇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保障统筹地区或患大病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批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或分批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应由本人向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或分批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后,即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再享有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二条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到达养老年龄,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法定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待遇,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从本实施细则实施当月起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1.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

2.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3.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4.林木补偿标准

5.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附件1:

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

类别池塘生产标准

精养鱼池(或特种养殖)池塘塘口规则整齐,池底平整,坡比合理;常年养殖水深≥1.5米,进排水方便或有增氧设施的;成鱼养殖亩产≥300公斤,苗种养殖亩产≥100公斤,或养蟹虾龟鳖类养殖亩产≥30公斤,其他特种鱼类养殖亩产≥150公斤。

普通鱼池池塘塘口较整齐规则,池底较平整;常年养殖水深≥1米,进排水较便利;成鱼养殖亩产≥150公斤,苗种养殖亩产≥50公斤。

其他养殖水面利用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形成的不规则的塘口进行养殖,且养殖产量较低。

注:1.养殖指除青、草、鲢、鳙、鲤、鲫、鲂、鳊等鱼以外的所有水产品养殖。

2.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按实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2: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种砍伐补偿移植补偿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100元/株10元/株≤8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80元/株8元/株≤80株/亩

葡萄20元/株3元/株≤330株/亩

桑园4元/株1元/株≤1000株/亩

注:1.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补偿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有。

6.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10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0-20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3: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别树木胸径规格单位补偿标准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

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

计算,付移植费用。5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元/株

元/株3

5

意杨、泡桐、水杉、

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

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

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

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

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20

60

40

20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

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

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

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

者所有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60

40

20

10

竹林

元/平方米3

杞柳等三条元/丛

元/亩

10

600

花木苗圃

1.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

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7.5元给予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7.5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1.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3.非二轮承包土地上栽种的树木的移植或砍伐补偿标准,按照本表中相对应树种的移植或砍伐补偿标准的20%给予补偿。

4.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附件4:

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林龄单位补偿标准

新造林元/株3-5

幼龄林

元/亩

意杨4200

水杉4200

泡桐4800

刺槐、柳、国外松2500

其他2000

中龄林

元/亩

意杨2800

水杉2800

泡桐3200

刺槐、柳、国外松1600

其他1200

近熟林

元/亩

意杨1400

水杉1400

泡桐1600

刺槐、柳、国外松800

其他600

成熟林

元/亩

意杨700

水池杉700

泡桐800

刺槐、柳、国外松400

其他300

注:1.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

3.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4.上表中不同树种龄组划分参照《江苏省占用征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行)》中江苏省主要树种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附件5:

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备注

喷灌元/公顷18000

沼气池直径3米以下元/只700

直径3米以上元/只800

厕所砖砌、有顶盖元/平方米50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猪牛羊舍的补偿标准。

砖砌、无顶盖元/平方米30

简易元/平方米10

水井200

猪牛羊舍砖砌元/平方米20

土墙元/平方米8

简易元/平方米5

迁坟单棺

元150

双棺元200

拾骨元100

蔬菜大棚竹木骨架、塑料薄膜元/平方米4

砌墙温室大棚元/平方米6

钢架、塑料薄膜元/平方米8

花卉、果树大棚钢架结构元/平方米12

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6: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地区年龄段最低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生活补助费

宿城区第二年龄段/120

第三年龄段/100

第四年龄段140/

其他县区第二年龄段/100

第三年龄段/80

第四年龄段120/

注:表中数据根据省政府令第26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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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第二章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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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实施细则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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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
    发布部门: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三月十日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是指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投入、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年老时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一项保障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为本市金阳新区内,经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第四条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金阳新区被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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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2004]41号发布日期:2004-10-25执行日期:2004-10-25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第六条市土地储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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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平政〔2010〕61号发布日期:2010-9-28执行日期:2010-9-2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平政〔2009〕69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凡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和社区用房),项目主体均应按照《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新城区范围内的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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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明年起实行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浙江从明年起实行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省政府要研究制定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市县政府也要制定不低于省标准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补偿标准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土地占有量、区位、产值等因素,并且要适时调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浙江省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至2008年间,全省共征收土地421.07万亩,涉及被征地农民370.32万人。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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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于5月4日正式实施
    导读徐州市新出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将于今年5月4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细化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流程《办法》要求加强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相应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同时,增加了不应该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保证被征地农民名单的真实性。《办法》进一步细化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流程,以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准确性。征地报批前,先由市、县(市)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核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核定的人数预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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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府〔2009〕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五月九日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二)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
    2022-04-28
    107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首先要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是不一样的。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并且是分开补偿的。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农村宅基地是如何丈量的?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
    2023-07-03
    186人看过
  • 实施细则: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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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在线咨询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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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迁市征地补偿政策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1-28
      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