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终身监禁适用的建议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0:51:12 263 人看过

终身监禁的概述

终身监禁是将罪犯收监执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监禁时间为犯罪人终身,直至死亡。终身监禁被认为是最严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作为最严厉的自由刑,其严重程度仅次于作为生命刑的死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则是最严厉的刑罚。

终身监禁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

对终身监禁适用的建议

不能一味套用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的模式,而不考虑我国的国情。在确保惩罚均衡的前提下,促进犯罪人再教育的顺利进行,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特征。

(一)对本应判处死刑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极少数暴力犯罪分子仍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要严格限制该类判决的数量,同时将不得减刑、假释但可以特赦的终身监禁规定为选择适用刑。

(二)对本应判处死刑的非暴力犯罪不再判处死刑,适用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指的是经过较长服刑期限方能减刑或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我国当前应当设立两套不同的终身刑,也即特殊终身监禁与一般终身监禁。单一的终身监禁刑会造成以终身监禁替代原本以死刑为法定最高刑的犯罪与原本以无期徒刑为法定最高刑的犯罪在刑罚严厉程度上难以区分的现象。同一刑法中规定两种不同的无期徒刑,在逻辑上就存在着疑问,会导致刑种排列上的混乱。将无期徒刑分为两种的做法在各国的刑法立法中也没有先例。同时将现行刑法中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最长的有期徒刑。以此来解决以终身监禁替代以死刑为法定最高刑的犯罪与以无期徒刑为法定最高刑的犯罪在刑罚严厉程度上难以区分的问题。

(三)现有无期徒刑要进一步细化,一部分适用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一部分适用有期徒刑。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动、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由于这些属于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为加大惩罚力度,将其纳入终身监禁刑能有效扼制暴力犯罪高发的势态,有效打击二次犯罪,是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其余罪名,可以适用有期徒刑,当然要相应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长期限。

(四)有期徒刑也应做相应调整。随着终身监禁刑的引入,为了使我国各类刑罚的效力分布更加合理,有必要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由此可见,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与国外相比是偏低的,不能适应无期徒刑取消适用后的需要,适当增加有期徒刑的上限,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引入终身监禁刑后的刑罚衔接问题。另外,对现有的一罪判罚相对过轻的罪名也可进行调整。通过调整,既可以保持相当的严厉性以保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相称性,又有助于克服目前存在的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实际服刑期限上出现相互交叉的不合理现象。

(五)在死刑与终身监禁选择上的明确辩方举证责任。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定罪方面,应该由控方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辩方被告人不承担责任;而在量刑方面,在死刑与终身监禁选择上的举证责任由辩方承担,即控方对辩方是否有罪承担举证责任,而辩方将举证有无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援引其他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如正当防卫、是否有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事由、被害人一方是否有过错、被告人有无智力低下、精神疾病等。另外,关于被告人是否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举证责任也应由控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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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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