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部门在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中,坚持和完善了现行的运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同时还不断的注入、充实了新的内容。2003年产2月28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创新作出了“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管理、人员集中使用、集中办理的三集中办案工作机制的决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成立了特别侦查大队。“三集中”办案机制的实施,旨在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一直困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初查数量少、成案率低、办案质量不高等实际问题,必将对打开我市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新局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试就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侵权案件线索集中管理的运行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获取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二)是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三)是上级机关交办。(四)是有关单位移送。(五)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六)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等等。无论是从哪种渠道发现和收集到的线索,案件线索专管人员均应及时予以登记、审查并进行分类,视线索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县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备案应视线索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必须报送备案的线索。对受理或自行发现的科级干部案件线索、重特大案件线索、涉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线索、新领域或疑难线索。经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受理后,线索专管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该线索的原材料复印件报送市院。由于上述案件线索社会影响大、危害的后果严重,查案的难度也较其它一般案件要大的多。因此,及时的将线索报告上一级检察机关,
(1)是严格遵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
(2)是上级检察机关能及时的掌握县(区)院工作动态,通过报送或电话报告的线索,了解线索内容,从案件受理到终结的每个环节,跟踪指导和把关,便于提高成案率,确保案件质量,从根本上防止因办案人员的因素造成的案件流失现象。
(3)是防止因地方保护主义或阻力过大而引起的线索不能得以顺利初查现象的发生。上述几类案件线索,由于被查对象身份、地位或其它原因的特殊性,往往会有特殊的社会关系或阻力,造成线索不能及时得以查处而流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将线索及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后,可以借助市院力量,避开人情网、说情风,排除干扰和阻力,使得案件得以迅速侦破。
二、有关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的处置。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有关机关或本院举报中心或其它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应视线索本身的情况不同而分别作出处理。(1)应及时向市院报送的线索。渎职侵权部门的线索专管人员在受理其他机关或部门移送来的案件线索,经审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将线索的复印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市院,同时对该线索的初查制定出方案,待市院作出决定,市院决定由本部门初查的,经本院检察长同意后可立即按制定出的方案组织力量展开初查;决定由其他部门或特侦队初查的,可将初查方案一并交给初查的人员,以便提供参考。(2)可不向市院报送的线索。经审查如果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如是举报中心或其他业务部门移送的,应将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线索退回给举所中心;如属有关单位或部门移送的,可将线索送返有关单位或部门,也可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并向移送线索的单位或部门并说明情况和不予受理理由;对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经审查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线索,可将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办理。上述几种明显不属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笔者认为可不必将线索报至市院,以免增加市院不必要的工作量造成对其工作的影响,另外,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已经是经过市院备案并决定由本院负责查处的,故也不必再向市院报送该线索。
三、特殊案件线索的报送。渎职侵权案件的有些证据的获取,很多情况下有其特殊性,如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有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等等。这类案件大多都是对犯罪现场的勘察而获取最直接的证据,这是因为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刑事追究,往往为掩盖其犯罪事实,而急于破坏现场,毁灭犯罪证据,再加上此类案件中各种痕迹物证的数量相对较少,随时间及环境的变化而失灭的可能性大,因此及时赶赴现场调取有关物证、书证以及调查有关证人以确定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定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先将线索按规定时间报送,待市院审查后决定予以初查,有些证据可能稍纵即失,甚至会出现殆误战机的现象,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一旦获取线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干警应迅速赶赴现场获取直接证据,同时电话报告市院,以便市院能及时掌握情况,既不违背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原则,同时也能及时得到市院的指导,增强一线干警查案的积极性。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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