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民法典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1999年3月颁布的《民法典》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虽然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尤其在民法典颁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相关的文章也有近百篇之多,但系统论述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该制度在中国的落实提出具体建议的文章似乎尚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民法典的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渊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合理性以及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等重要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民法典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我国民法典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关键词:民法典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1引言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民法典》,从而结束了我国长期缺乏统一民法典的历史。可以说,这部民法典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量的立法、司法经验以及学者的学说理论,在某些方面还有突破性的发展。然而,在这样一个继承、发展、突破的过程中,如何消化传统的民法典制度,使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成功移植到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并能够接纳新理论、新经验,这的确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需要实践来充分验证的复杂问题。同时,一部法律的孕育和制定,包含着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创造和更新。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有一定的法学知识资源和理论背景。不安抗辩权就是在这部法律中所正式确立的,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资源和理论背景的一项法律制度,不言自明,也同样充满着不确定性,同样需要实践来验证。应该说,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和制度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如今要将其纳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使之发挥预期的作用,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些问题:不安抗辩权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它能否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律制度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定位?如何合理的界定其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逻辑关系?现行立法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否完美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对于这些问题,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尤其是新民法典颁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相关的文章也有近百篇之多。但是,就笔者阅读范围所及,全面系统论述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该制度在中国的落实提出具体建议的文章似乎尚不多见。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现在这个时间,结合我国民法典实践和学者专家的观点,博采众长,对不安抗辩权进行一下理论上的检讨与整合有着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2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界定和立法渊源2.1不安抗辩权之法律界定抗辩是一法律专用术语,它既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用于否定针对其所进行的控告的辩解,也适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求的反驳或对原告请求的拒绝,或是一种反诉的请求。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也被称为异议权。[1]其功能在于通过行使权利而使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合同义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2]三种类型,在性质上属于一时抗辩权[3]或延迟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5],传统大陆法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6]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其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的统一民法典首次正式、全面地引进了不安抗辩权这一合同制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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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6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或者有其他原因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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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XX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有什么区别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7相对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英美法系也有保护先履行义务方的规定,只是称之为预期违约制度,两者的不同在于:(1)两者的适应范围不同。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间上有先后之别,且只有合同约定的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合同约定的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时才能适用。而预期违约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先后无关,与哪方合同当事人有权提出救济也无关,更有利于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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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方面,破产法不安抗辩权如何?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8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否认权理论实为日本学者提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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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如何行使不安抗辩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互负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如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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