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无权转让公司股权给其他民事主体,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程序法律规则
股权转让属于公司变更登记,其程序法律规则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该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程序规则
结合前面明确的法律规则,则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程序规则应亦明确。如下: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法院的第一程序应是针对公司内的不特定对象征询受让人,不能越过此程序直接由法院判给某某。
2、故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明确拟被转让的股权对应的债权价格。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如果其他股东购买,则法院以股权购买款交付债权人。其他股东按照股权转让程序的法律规则自行办理变更登记。
4、如果其他股东放弃购买,则法院应裁定股权为债权人所有,通知债权人按照股权转让程序的法律规则由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具体为:
5、以上情况发生时,受让人应依据法院裁定要求公司对此作工商变更登记。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程规定这是股东会的职权时,受让人应依法提议召开相关的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6、此后,公司应委托代表人到公司登记机关作股权变更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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