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不仅体现在立法技术上的改进,而且体现在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变化。刑法382条、383条及相关条款,是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贪污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款是我们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基础。笔者从以下几个问题分别探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本罪的主体。刑法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九十三条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了罗列式的说明,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界定贪污罪的主体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国家机关如何界定?党委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如何理解“委托”?口头委托或一次性委托是否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委托?如何理解“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理解,在刑法理论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扩大解释,理由:1、我国是以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其他法律诸如民法等都对公共财产加以特别保护,那么,刑法也不能例外,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2、我国正处在特殊的历史发展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国有资产流失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问题,为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必须加大惩治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扩大解释,有利于这一工作的开展。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政企分开是主旋律,刚刚分离出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不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难免会放纵一些不法分子;3、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作为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另外,从国外立法来看,刑法意义上的公职人员都没有限定在公务员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尽量缩小,理由: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依法从事公务,而其他主体都没有这种职责,比如企业人员的职责是增值和营利,为了突出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不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同并入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符合贪污罪的本质特征;2、1979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已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79年刑法制定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而今天,政企分开已是主旋律,我国加入了WTO,对外贸易全面开展,如果依旧将不应该列入贪污罪主体的人员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符合我国改革的方向,也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进行;3、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从严掌握并不影响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有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款,而且还有诸多条款、诸多的法律法规都可以起到调整作用;4、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同时也于其他法律法规不甚协调,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严掌握,不易扩大解释。以上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同评价,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新刑法采用列举的方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予以了说明,既没有仅仅限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过分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而是结合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对以上两种观点予以折衷。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那就是依法从事公务。“公务”从字面理解,是指关于国家和集体的事务。法律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在国家的行政、企事业管理活动中,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活动。它等同于职务,不同于劳务。公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务具有国家权力性,行为人的行为代表着国家,其行为后果由国家来承担,且其行为具有法律依据;2、公务具有职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实权性;3、公务具有管理性,公务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上对下的强制性行为,不存在等价交换的交易行为。毫无疑问,只要主体行为具有公务性,那么该主体就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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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贪污罪中判刑问题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22贪污罪的判刑规定: 1、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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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了解贪污罪要判几年的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6《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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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2贪污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我国刑法诞生以前,法制还未健全的情况下,就有《关于惩治贪污条例》。后来到了1979年颁布了《刑法》,正式规定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但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贪污罪除了罪名以外,内容发生了许多的变化,这当然有其中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的变化,使法律也在不断变化,贪污罪变化最大的是犯罪的主体部分,范围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目前,贪污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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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个问题,当一个人犯了贪污罪,贪污罪是否有罚金刑?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0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主要考虑有三点。 一是体现罚金的惩罚性。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罚金刑的惩罚性可以起到比执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二是确保罚金刑适用的统一性、规范性。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判处罚金,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实践中可能出现各地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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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例的问题,贪污罪上诉注意哪些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一、贪污罪的判例的问题我国法的渊源上不承认判例对于法官裁决时的约束力,但是,判例对于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等于判例对于法官的裁决没有参考价值。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犯罪适用刑罚规定的过宽,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如果不参考其他法院、其他法官对于相同的、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决,仅仅凭着自身对于量刑情节的主观判断,其实就是“闭门造车”的过程;虽然这样裁决的结果是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的量刑,是合法的,但往往就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