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4、没有其他住房。
问题
他和老伴是二婚,于20年前拆迁补偿承租了一套老公房,房屋承租人是老伴,现在老伴过世,老伴的子女赶过来和徐大爷商量变更承租人,把老伴的子女也列为承租人(老徐子女并非徐大爷亲生),徐大爷不肯,老板子女便强行把徐大爷赶出,并更换钥匙。
律师释疑: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令条例》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规定:公有居住用房承租户名的变更,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和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一年,此为先决条件,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那么不能享有承租权;二是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既是共同居住人在本市要常住户口,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该协商一致,确定房屋承租人,如果不能确定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由出租人确定: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问长短)。
如果共同居住人在本市没有常住户口的,应当由承租人的配偶或直系亲人协商一致(当然,配偶或直系亲人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确定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按照上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因此,我们看到,如果承租人死亡或搬迁外地的,要想成为房屋承租人并非和承租人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就可以享有承租权,从而享有居住权,必须要有同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否则不能享有承租权。
延伸阅读:
公房承租人资格应当如何认定
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
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根据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4、没有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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