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若干问题的实证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32:58 201 人看过

【案件】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钦州市海泰修船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七里桥港新村港务监督大楼3楼。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中安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南宁民族大道85号南丰大厦15楼。原告称,1999年1月,原告和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将修理被告的“中安808”和“中安809”车轮。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维修工作,双方于8月24日和5月7日签署并收到了上述两轮维修工作的完工令。总维修成本包括维修成本、稳定运行成本、配件、材料和加工成本130061.10元。除被告支付50000元外,尚欠80061.10元。向法院申请命令被告支付所欠的修理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的抗辩和反诉称,原告仅对“中安808”和“中安809”进行了“应对”修理,两轮均未达到适航要求,不符合修理要求。自1999年8月24日双方签署《修理工作完成令》至2000年1月5日被告决定不交原告修理,“中安808”船已连续五个月不能运行。按目前市场租金40000元/月计算,总损失为200000元。因此,请求责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0万元,退还维修费5万元,并承担本次诉讼和反诉的诉讼费用。原告反诉被告,辩称“中安808”船不被接受的原因是被告未按约定提供附件,无法修理。北海海事法院在公开审理后认定,1999年1月,原告和被告就修船达成口头协议。之后,原告修理了被告所属的“中安808”和“中安809”船舶。8月24日,原告代表李明和被告代表孟斌共同签署了《中安808维修完工令》和《中安809维修完工令》。第一份完工订单确认“中安808”维修项目总成本为47192元,特别注意“主机部件未验收”和“1号主空压机不能使用,缸盖泄漏,自备水泵损坏,冷却水供应不可用”。根据完工清单,主机和1号主空压机的维修费用为29712元。随后,被告驾驶未完全修复的“中安808”号驶往钦州,再也没有返回,并于2000年1月5日停止驾驶。第二份完工订单确认“中安809”的维修费用为46922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万元修理费。除第二轮修理工程费外,原诉讼还要求被告支付稳定运行费、配件费、材料费、加工费三项修理费总额的15%,共计35947.10元。被告以原告单方面提出索赔且双方均未确认为由拒绝索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项费用的收取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同意。【审理】北海海事法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的修船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真实表达意思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根据本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约定的修理义务并收到被告签署的修理部分,表明修理作业的结果已被被告认可,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对价或报酬。对于原告提出的“中安808”主机部分和1号主空压机的维修费用为29712元的索赔,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双方确认该项目不被接受,存在工程缺陷;原告称,被告除支付工程费外,还需支付稳定运行费、配件费、材料费和加工费35947.10元。由于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而且法院也不支持这一点,因此这两项主张应该被驳回。因此,原告收取的修船费“中安808”为17480元(47192-29712),而“中安809”为46922元。扣除被告支付的5万元,即被告向原告支付14402元。对于被告的反诉,原告应处理“中安808”,法院认为,双方未能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被告无法提供原告必须承担哪些工程以及将要完成的工期的证据,因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根据双方在履行口头合同时确认的完工令来确定。在1999年8月24日验收后,被告被告知主机部件未被验收,主空气压缩机未维修。他没有及时将船舶交给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更新或修理,而是将船舶驶回钦州,使原告最终无法完成修理作业。这将被视为被告放弃该部分项目维护的意图。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告要求退还其支付的5万元修理费,这显然违反了等值赔偿原则,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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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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