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33:45 135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受路况、车况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随之日益增多,诉至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随之大幅上涨。

2010年至2013年10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851件,且占同期各类民事案件总数的20.6%。虽然此类案件案情相对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但其中以调解结案的仅有269件,调解率为31.6%,远低于同期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调解率。

调研发现,该类案件调解率低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不配合调解,如有的保险公司因具体保险合同规定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医疗费理赔分配问题,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处理的赔偿部分有诸多异议,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进程;有的保险公司则直接表示,由于其公司在理赔时不予认可民事调解书,从而直接拒绝调解。

二是部分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尽合理,如有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导致被告方不轻易认可;有的受害人对其请求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如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或月收入超过国家规定的个税起征点的完税凭证,被告方一般也不会同意按照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赔偿误工费。

三是由于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挂靠、租赁、雇佣、承包、出借等多种情况,因此该类纠纷的涉诉主体众多,各被告对于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等问题常有诸多分歧,从而给调解工作带来重重障碍。

针对上述原因,该院建议:一是上级法院加强审判指导,进一步明确、统一现存问题的处理方法,如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医疗费应如何合理分配理赔、该类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等,减少相关争议;

二是进一步提高法官调解能力,注重与当事人沟通的艺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分析问题,积极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从案结事了、减少诉累的角度充分强调调解结案的优势;

三是加大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力度,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该类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处,帮助其进一步完善理赔制度;

四是强化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加大交通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搭建该类纠纷的诉前调解平台,尽力将该类纠纷化解在一线,避免矛盾积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调解是怎样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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