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是法定解除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03:28:16 267 人看过

一、情势变更是法定解除权

情势变更属于法定解除。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二、对于情势变更的判断是什么

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情势变更属于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

2.情势变更属于当事人在签约时无法预见,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当事人在主观上尽了最大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而商业风险具有可预见性,比如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则属于商业风险;

3.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而商业风险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

实际上,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是严格区分和截然对立的,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机会和损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但情势变更原则并没有完全排除商业风险之上的情势变更认定。

三、合同情势变更适用的法律后果

适用这一原则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变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物替代履行。

(4)拒绝先为履行。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作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拒绝先为履行。

2.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如在承包、租赁、供应等长期履行的合同中,因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关系时,通常应终止合同,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在终止合同仍不能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公平结果时,才应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基于情势变更更易适用这一原则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且相对方不得对此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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